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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房屋政策

甲部:公屋申請、調遷及資助置業計劃

第十一章:租者置其屋計劃

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接納了政府的建議,在推售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第六期乙的屋h後停止租置計劃。現有的租置計劃屋h租住單位仍繼續提供給租戶申請購買。

 

 

 

購買租置計劃單位的資格

居住在租置計劃選定屋h內的住戶,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便可申請選購單位:

1.

購買人須為戶主或租約上的認可住客。租約上的所有認可住客須列入同一份認購申請書內。

 

 

2.

購買人須年滿十八歲。

 

 

3.

購買人及各認可住客的配偶須填報於同一份認購申請書內,但如他們已合法仳離或沒有香港入境權則屬例外(戶籍加減手續要依現行的規例辦理)。

 

 

4.

購買人及其租約上的認可住客並無違反現居屋h單位租約的任何條款。

 

  

5.

在房委會的「屋h管理扣分制」政策下,若購買人或家庭成員被扣分,而且房屋署就該物業已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有關租約,則即使承租人已就終止租約提出上訴,該認購申請書將不會被接納。購買人可獲全數退還意向金,但不計任何利息。
  

6.

由一個核心家庭組成而獲配兩個租住單位的家庭,只能選擇同時認購或繼續租住兩個單位(注意:每一份認購申請書只可用來認購一個單位,購買兩個單位須要遞交兩份認購申請書)

 

 

7.

租住兩個或以上單位的家庭,最多只可由同一購買人購買兩個單位,所餘單位則要退還給房委會。如該家庭由多於一個核心家庭組成,可以先行申請「分戶」,再根據上述規定以不同的購買人購買其單位;或獲分戶的家庭可以購買單位,而所餘的一個家庭則仍然租用餘下的單位,惟須符合下列規定:

 

i.

「分戶」出來的家庭必須為一個完整的核心家庭;

 

 

 

 

ii.

擬購買的單位必須與保留的租用單位實際分隔;

 

 

 

 

iii.

住戶必須符合屋h現有的分戶規定;

 

 

 

 

iv.

分戶安排必須得到有關區租約事務管理處的批准。

 

 

 

8.

租置計劃屋h的新租戶,可以在租約生效第一年內以當時開售的租置計劃所提供的全額折上折優惠,以及在第二年以半額折上折優惠購買自己的單位。

 

 

 

9.

繳交市值租金的租戶或前租置計劃業主或其認可住客,則不能享有折上折優惠。

 

 

 

 

 

 

可認購的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

除以下類別的單位,出售屋h內的所有出租住宅單位均會出售:

 

「長者住屋計劃」單位及小型單位大廈;

 

 

 

 

供福利用途的單位;

 

 

 

 

與其他單位共用設施(如菮牷B房、大門出入口)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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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