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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房屋政策

乙部:屋h管理及租金政策

第四章:公屋住戶資助政策

房委會自1987年4月1日起實施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向不再需要資助的住戶減少房屋資助。根據是項政策,住戶如在租住公屋住滿十年或以上,便須每兩年申報全家入息一次。由1997年6月26日起,此項措施已擴展至中轉房屋住戶。由該日期起計,住戶在公屋住滿十年或以上(包括居住在中轉房屋及租住公屋的年期),便須按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向房屋署每兩年申報全家入息一次。不申報入息的住戶須要繳交雙倍淨額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至於家庭總收入超逾有關的資助入息限額的住戶,須按實際情況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如下:

 

 

 

家庭人數

資助入息限額(每月入息)

 

家庭入息在下列範圍內之
住戶須繳交倍半
淨額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

家庭入息超逾以下限額之
住戶須繳交雙倍
淨額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

14,601元 - 21,900元

21,900元

22,401元 - 33,600元

33,600元

25,201元 - 37,800元

37,800元

30,601元 - 45,900元

45,900元

35,801元 - 53,700元

53,700元

41,801元 - 62,700元

62,700元

45,001元 - 67,500元

67,500元

48,201元 - 72,300元

72,300元

52,401元 - 78,600元

78,600元

人或以上

55,401元 - 83,100元

83,100元


上述資助入息限額由2008年4月1日起生效。房委會每年檢討該限額一次。

 

 

 

住戶可獲豁免申報入息如:(1)所有家庭成員均年滿60歲或以上;或(2)全家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或(3)持合租租約共住一單位。

繳交雙倍或倍半淨額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的住戶,如日後家庭收入連續三個月下降至低於有關的資助入息限額,則可按情況申請繳交倍半淨額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或原有租金/暫准證費。

如入息下降的情況屬於永久性質,例如有家庭成員刪除戶籍、逝世等,或因增加家庭成員而致不超逾入息限額,住戶可申請立即繳交倍半淨額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或原有租金/暫准證費。

另自2001年1月23日起,公屋住戶如在各項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下,通過入息及資產評審及符合個別政策所需的條件,獲得批准有關申請,而須繳交原有或倍半淨額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者,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年期的長短,均會即時被納入「公屋住戶資助政策」規管,因此他們的應繳租金/暫准證費水平須要每兩年檢討一次;房屋署會於到期檢討前一年要求住戶申報家庭入息,以釐定住戶來年應繳付租金/暫准證費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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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