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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房屋政策

乙部:屋h管理及租金政策

第十二章:簽發遷出通知書及上訴程序

 任何個案,在詳細調查後,若證實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或在執行既定管理政策時,發覺有需要採取行動收回公屋單位,分區的高級房屋事務經理會簽發遷出通知書,茈O有關租戶遷出單位。遷出通知書會連同一封附函發出,後者闡明終止租約的原因,及租戶在指定日期內提出上訴的權利。

根據房屋條例第20(1)條規定,租戶有權就終止其租約一事提出上訴,但他們必須在不遲於遷出通知書發出日期後起計15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倘戶主因健康欠佳、離港等理由未能親身提出上訴,則上訴委員會(房屋)主席可准許名列於租約內的認可家庭成員代表戶主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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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1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