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關於我們 > 政策焦點 > 公營房屋政策

公營房屋政策

甲部:公屋申請、調遷及資助置業計劃

第九章:居屋第二市場

為加強公屋住戶的流動性及充分運用有限的公共房屋資源,房委會在19976月設立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第二市場(居屋第二市場)。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以下統稱居屋)業主可將其單位由房委會(如屬居屋單位)/發展商(如屬私人機構參建居屋單位)首次售出之日期(即轉讓契據的日期)起計的第三年開始,在居屋第二市場,以自由議價的方式售予公屋現居住戶(包括房委會及房屋協會轄下屋h之租戶及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之認可居民)*、「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惠者、「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及持有房屋署發出「保證書」的屋宇事務助理。在轉讓單位時原業主毋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但買方則須承擔該居屋單位日後在公開市場出售時繳付補價的責任。由2000415日起,已出售滿兩年的租者置其屋計劃的單位,亦可在居屋第二市場內轉售。

 

 

 

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的資格

1.

房委會或房屋協會轄下屋h的租戶,以及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經現居屋h/中轉房屋辦事處認許其住戶資格,便可申請。但如成功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便須交還現居單位。

 

 

 

2.

房委會轄下「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惠者亦可申請。但如成功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租金津貼將自動終止發放。

 

 

 

3.

持有房屋署簽發的「綠表資格證明書」的人士及持有房屋署發出「保證書」的屋宇事務助理亦可申請。但如成功購得居屋第二市場單位,有關的登記編號即被取消,並且不會獲配公屋單位。

 

 

 

上述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申請人須年滿18歲;

 

 

 

2.

申請人及所有家庭成員,如屬已婚,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合法仳離者除外);

 

 

 

3.

申請人或其中一名家庭成員須在香港住滿七年及其在港的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所限制。然而,房委會或房屋協會轄下屋h的租戶、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惠者、持有房屋署簽發的「綠表資格證明書」的準公屋租戶及持有房屋署發出的「保證書」的屋宇事務助理則不受居港年期的限制;

 

 

 

4.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並無違反現居屋h/中轉房屋單位租約/暫准租用證的任何條款(此條款只適用於房委會或房屋協會轄下屋h/中轉房屋的住戶)。

 

 

 

*曾經購買居屋單位,或已領取自置居所貸款/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的人士及其配偶,不得再申請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其他家庭成員若獲准刪除其有關戶籍,則不受此限。



目錄 | 上一章 | 下一章 | 返回頁首 |

列印此頁

修訂日期: 20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