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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裝修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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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可自行僱用裝修承辦商或名列於房屋署「認可裝修承辦商名冊」的公司。若裝修承辦商對公共地方或設備造成損毀,業主須負責向房屋署賠償損失;
 
為保安理由,業主須先向管理處領取裝修表,填報所僱用的承辦商資料,管理處會向承辦商發出裝修人員通行證,承辦商才可進行裝修工程;
 
室內裝修不得影響樓宇的結構及公共設備,也不得對其他業主造成滋擾或損害;
 
樓宇外牆及窗戶絕對不得更改,以免影響結構及外觀;
 
業主應督促承辦商遵守管理處訂定的規則,並注意下列事項:
- 勿在公眾地方放置建築及裝修材料;
- 勿將混凝土、沙石瓦礫或雜物倒入廁所或去水渠內;
- 搬運傢俬或裝修材料時,切勿損毀升降機、走廊、天花、牆壁及其他公眾地方或設備;
- 將所有裝修廢料、泥頭、雜物搬往管理處指定的收集站,以便清潔工人搬走。
   
對工程有任何問題,可以向管理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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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0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