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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津貼 居住在已宣布重建屋h的住戶,當接受公屋編配單位、或透過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購得單位、或放棄房屋署重建遷置安排而交回公屋單位,均可獲發根據家庭人數而訂定的搬遷津貼。住戶在領取津貼後,須在指定時間內將現居公屋單位交回房屋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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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人士津貼 單身人士住戶可以申請領取「單身人士津貼」來代替重建遷置安排,並仍可獲得搬遷津貼,但在領取此等津貼後的兩年內,將不能獲配任何形式的公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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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住戶津貼 二人住戶可以申請領取「二人住戶津貼」來代替重建遷置安排,並仍可獲得搬遷津貼,但在領取此等津貼後的兩年內,將不能獲配任何形式的公營房屋。
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公屋重建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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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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