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 |
1. |
申請人若遷居或家庭成員資料有所改變,或有需要更改所選擇的申請地區等,必須立即通知房屋署,否則會影響揀選單位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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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人必須依時回應由房屋署所發出有關公屋申請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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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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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公屋輪候冊申請書編號在 G1186146/U0186094 或之前(即登記日期或輪候冊相應日期在 2006年9月30日或以前)的一般輪候冊申請人,以及「高齡人士優先配屋計劃」/「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中選擇同住於一單位的申請人均可選擇輪候市區(包括香港島及九龍)的公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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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2009年9月1日以前登記在公屋輪候冊「配額及計分制」非長者一人申請書,而於2009年9月1日其分數已達131分者已獲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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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個別申請地區內登記在公屋輪候冊「配額及計分制」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已接受配房的最低分數為:139分(市區)、137分(擴展市區)、140分(新界)、132分(離島)。由於輪候各申請地區一人申請者的數目及區內公屋供應量各有不同,故各區已接受配房的最低分數亦會有所差異,申請人可按入住公屋的個別需要及迫切性,選擇或申請轉往合適自己的公屋申請地區,惟選擇輪候市區(包括香港島及九龍)公屋單位會受以上第3項內所述的限制。另由於配房的優先次序須視乎輪候冊上申請人於「配額及計分制」下的分數而定,而此分數亦與申請人成功登記輪候公屋時的年齡有關,故若於某一時段內有較多較年長的申請人到達編配階段,可導致某月份某區的已接受配房最低分數較上月不降反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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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以下丙及丁表內所列的最高編號及第5項內所述已接受配房的分數均只屬指標,供公眾參考,並不表示在該編號或分數範圍內的所有申請書已接受公屋編配。由於個別個案的情況不一,例如未符合居港年期限制或需增減人口,令個案資格在核實及編配時間上產生差距。 |
特快公屋編配計劃 (2009年)
「第二輪自選單位」2人或以上家庭的自選單位程序仍然進行;預計1人申請者的自選單位程序會於本年4月或5月展開。房屋署會視乎剩餘單位數目、地區、單位的編配標準,及按照申請人的自選單位編號分批邀請申請人出席自選單位程序。有關申請人大約可在其自選單位日一星期前,收到房屋署發出的自選單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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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
新一期的「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將於本年3月30日至4月15日公開讓各合資格的公屋住戶(居住密度平均每人少於7平方米)申請,以改善居住情況。有意申請「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或曾經參加而仍有需要調遷的合資格住戶,請於申請期間向有關的屋h辦事處查詢及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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