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转让租置计划单位的途径

转让租置计划单位的途径
租者置其屋计划 (租置计划) 单位业主可以因应单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计的年期,透过不同途径出售租置计划单位。
首两年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起计的两年内,租置计划单位业主必须首先按转让契据内的指明定价 (如没有指明定价,则转让契据内所述代价) 将单位售回房屋委员会 (房委会)。购楼时所获得的特别折扣优惠实际金额 (如有的话),也须于回售时退还给房委会。按照现行的行政安排,房委会会在回购价中扣除上述的特别折扣优惠。

第三至第五年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起计第三至第五年内,租置计划单位业主可以选择把该单位以房委会评定的回购价售回房委会;回购价是以该单位提出回售申请时的评定市值、扣除购买该单位时获得的折扣计算。购楼时获得的特别折扣优惠实际金额 (如有的话),也须于回售时退还给房委会。按照现行的行政安排,房委会会在回购价中扣除上述的特别折扣优惠。若房委会不接纳该单位的回售申请,业主可先缴付补价予房委会,然后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租置计划单位业主也可以选择把单位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予合资格人士,而毋须缴付补价。

五年届满后

在租置计划单位首次售出日起计的五年届满后,租置计划单位业主除可将单位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予合资格人士外,也可先缴付补价予房委会,然后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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