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首两年内售回房委会

首两年内售回房委会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注一]起计的两年内,租者置其屋计划 (租置计划) 单位业主必须首先按转让契据内的指明定价 (如没有指明定价,则转让契据内所述代价) 将单位售回房屋委员会 (房委会)。购楼时所获得的特别折扣优惠实际金额 (如有的话),也须于回售时退还给房委会。按照现行的行政安排,房委会会在回购价中扣除上述的特别折扣优惠实际金额。房委会会从该售价扣除认可按揭中一切未清还的债项及其他可扣除的认可款额。
        
租置计划单位业主须以书面向所属的房屋署区域租约事务管理处提出将单位售回房委会的申请,然后转交房屋资助分处办理。房委会所征收的手续费总额为3,890元。业主须在房委会接纳其回售申请的指定限期内,缴交部分手续费1,710元及房委会委托律师所征收的转让费暂缴金 [注二]。已缴交的部分分手缴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发还,但可自应缴付的手续费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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