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在公开市场转让

在公开市场转让

(所有受房屋条例(第283章)附表所载5年转让限制期所约束的居屋单位)

五年届满后

在居者有其屋 (居屋) 计划单位 (包括由2007年起出售的居屋单位) 由首次售出日起计的五年届满后,居屋业主可先向房屋委员会 (房委会) 缴付补价,然后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在单位由首次售出日起的五年届满后,居屋业主可在申请或缴付补价前订立单位的买卖协议 (包括临时或正式协议) ,但协议须订明,房屋署署长所评定的补价,要在完成该单位转让契据的签订手续前及在该协议的日期起计28天 (或房屋署署长指定的期限) 内缴付。如未缴付评定补价便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转让该单位,即属违反房屋条例的规定。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一年,而有关的转售或转让均属无效。

由2007年起出售的居屋单位

所有在2007年起出售的居屋单位,房委会将不会接纳其回售申请,业主(包括剩余居屋第1期至第7期及于2014年至2017年首次推售的新居屋单位)可随时选择向房委会缴付补价后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若单位处于5年转让限制期内,业主必须在房委会接纳其补价申请 (即业主提出申请将单位回售予房委会并在房委会拒绝该回售申请后) ,方可订立该单位的买卖协议 (包括临时或正式协议)。简单来说,业主要收到补价申请认收通知书后才可订立该单位的买卖协议。如果业主在房委会接纳其补价申请前订立该单位的买卖协议,即属违反房屋条例的规定。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一年。订立的买卖协议均属无效。
 
在上述情况下所订立的协议须订明房屋署署长所评估的补价,要在完成该单位转让契据的签订手续前及在该协议订立日期起计的28天 (或在房屋署署长另外指定的期限) 内,向房委会缴付。业主如未缴付评估补价便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转让该单位,即属违反房屋条例的规定,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一年,而有关的转售或转让均属无效。

将单位按揭

如未缴付补价,或未经房屋署署长许可,不能将单位按揭;但居屋业主可与律师及银行安排,在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生效当日签订按揭契据。如未缴付补价或未经房屋署署长许可便将单位按揭,便会违反房屋条例,而按揭契据亦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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