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會定期向社會褔利署 (社署) 提供一份新名單,列載可用作福利用途,供租予非政府機構的空置公共屋邨非住宅單位。請按以下連結查閱有關名單:

如有興趣申請租用任何單位,請以書面申請,連同機構屬慈善性質的證明文件及建議福利服務的詳情,送交房屋署。(地址:九龍橫頭磡南道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一層平台;經辦人:高級房屋事務經理(非住宅) (總部);傳真:2794 5005。)
| 1. | 根據《公司條例》或《社團條例》所領有的登記文件; | |
| 2. | 組織章程大綱/章程細則; | |
| 3. | 用作證明機構屬非牟利性質的文件,即如稅務局局長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發出的豁免書;以及 | |
| 4. | 建議提供的福利服務詳情,包括建議提供之福利服務用途的中文名稱及英文名稱、服務的性質、範疇及目標、人手調配、資金安排等,以便向有關的政府部門徵詢意見。 |
註:若機構已用相同租戶名稱持有房屋署的福利租約,則毋須再提供上述第 (1) , (2) 及 (3) 項證明。
如欲查詢租用手續,請聯絡以下房署職員:
| 區域 | 負責人員 | 聯絡電話 | ||
|---|---|---|---|---|
| 九龍市區、西貢及將軍澳、葵青、 荃灣、屯門 |
![]() |
鄧秀珍女士 梁泳輝先生 |
![]() |
2794 5361 2794 5358 |
| 港島、離島、沙田、大埔、上水、 粉嶺、天水圍、元朗、馬鞍山 |
林瑞軒先生 黃美雁女士 |
2794 5371 2794 5360 |
至於視察場地,請聯絡名單所示的有關地區職員。

| 1. |
單位並非只預留作福利租賃,房署會在同一時間嘗試把空置單位出租作其他用途,例如商業租賃。請在遞交申請書前先向房署查詢單位是否已經租出。房署會按接獲正式書面申請的先後次序處理各申請。 |
|
| 2. |
有關方面或須就建議的福利用途諮詢區內居民、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同時,或須獨立審查組同意更改單位用途。 |
|
| 3. |
至於在居者有其屋計劃下的屋苑,和租者置其屋 / 可租可買計劃下及其他附有土地契約的屋邨,或須地政總署署長同意更改土地用途,始可用作提供建議的福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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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房署會就各申請諮詢社署,但最終的租賃安排仍由房署決定。若服務不屬社署的職權範圍,則房署會在租賃前先諮詢有關政府部門及當局。 |
|
| 5. |
若單位用作行政辦公室、練習場地、其他非直接福利服務或商業和零售活動,房署會徵收標準市值租金,社署不會就這些用途提供任何租金或差餉津貼。 |
|
| 6. |
成功獲取福利租賃的非政府機構可繳付優惠租金。現時的租金為每平方米每月45元 [不包差餉及地稅 (如有的話) ]。 |
|
| 7. |
所有以優惠租金出租的非住宅單位,均以現時狀況出租。 |

| 1. |
非政府機構須有準備,接待隨時到訪的社署職員 。 |
|
| 2. |
若單位獲准進行受資助福利服務,社署會向租用的非政府機構發還已付的租金及差餉。 |
|
| 3. |
若單位用作進行非受資助福利服務,租用的機構可向社署申請以每年撥款的方式發還租金及差餉,但社署不保證會發還全部或部分所繳費用。 |
|
| 4. |
除上述的租金及差餉津貼外,社署不會提供其他額外的經常資助金。 |
|
| 5. |
如有查詢,可聯絡以下社署職員。 |
| 服務 | 負責人員 | 聯絡電話 | ||
|---|---|---|---|---|
| 安老服務 | ![]() |
張潤屏女士 | ![]() |
2892 5509 |
| 家庭及兒童福利 | ![]() |
譚劉秀芬女士 | ![]() |
2892 5271 |
|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 | ![]() |
黃麗雲女士 | ![]() |
2892 5655 |
| 青年事務 | ![]() |
徐徐素芳女士 | ![]() |
2892 5112 |
| 感化服務 | 吳劍嗚先生 | 2892 5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