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居屋單位的途徑
居者有其屋 (居屋) 計劃單位的業主可以根據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年期,透過不同途徑出售居屋單位:
首兩年
| - | 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餘居屋單位 |
| 房屋委會房 (房委會) 已決定不會回購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餘居屋單,在這些單位售出的首兩年內,其業主必須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 |
| - | 居屋計劃第24期甲或以前售出的居屋單位 |
| 所有在居屋計劃第24期甲或以前售出的居屋單位,首兩年的轉讓限制期均已屆滿。 | |
第三至第五年
| - | 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餘居屋單位 |
| 房委會已決定不會回購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餘居屋單位。在這些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第三至第五年內,其業主必須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這些單位的業主亦可以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 |
| - | 居屋計劃第24期甲或以前售出的居屋單位 |
| 所有在居屋計劃第24期甲或以前售出的居屋單位,其轉讓限制期的第三至第五年均已屆滿。 | |
五年屆滿後
在居屋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的五年屆滿後,居屋業主除可將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外,也可以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