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戶籍資料變更

戶籍資料變更
租戶在入住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後,若家庭狀況有所變更,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並根據現行政策和程序作出相關的申請,以便更新有關記錄。


兩年一度家訪調查

為善用有限的公屋資源並確保其合理分配,房屋署職員會每兩年一次作家訪調查,以核實公屋租戶的住用情況。

刪除/增加家庭成員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如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引致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時,戶主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以便我們按現行政策處理其個案。

有條件暫准居住

戶主可申請其家人或親屬在公屋單位內作有條件暫住,以便戶主獲得照顧;或讓戶主能照顧極需依靠戶主的近親。

批出新租約政策

公屋戶主去世或遷出後,單位的租約可無條件地批予在單位內居住亦是認可成員的戶主配偶;倘若戶籍內並無戶主的在生配偶,有關的租約亦可批予在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成員,但他們須接受「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包括入息及資產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以釐定他們批出新租約的資格及應繳的租金水平。

公屋租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

一般來說,我們不會主動就戶主夫婦離婚後,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公屋單位。不過,如果雙方因離婚而未能就公屋的租住權達成協議,我們會按現行離婚政策處理。

分戶
  • 原屬必須遷置類別合住戶的分戶申請

原屬必須遷置類別的合住戶(即受清拆或舊區重建等影響,而被安排或自選,與無關係人士或非直系親屬合住公屋單位的單身人士),如基於需要理由(例如住戶間出現紛爭、因增加家庭成員後引致擠迫/不便等)而提出分戶要求,我們會優先考慮及處理他們的分戶申請。

  • 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的分戶申請

此類分戶申請純屬自願。如部分家庭成員表明無意要求分戶,其他家庭成員的分戶要求將不獲受理。然而,後者可以授權房委會把其個案轉介社署,以便獲得適當援助。倘若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及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公屋申請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和「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評估及推薦,以考慮分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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