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

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

「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 最新消息

「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2023/24的所有單位已於2024年2月2日全數被揀選,申請者毋須出席揀選單位程序,上述計劃現已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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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

考慮到持續上升的公屋需求,而現有租戶的基本住屋需要已得到照顧,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16年10月31日的會議上議決由2017/18年度起,將「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一併舉行。同時,為加快編配單位予輪候公屋人士,調遷計劃安排在每年下半年進行。

在資源許可下,房屋署(房署)申請分組每年會推出一次遍及全港屋邨的「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以自選單位形式編配單位予合資格的公屋租戶申請者。惟申請者須按所住地區的調遷限制選擇單位,即新界住戶只能揀選新界或東涌的單位,擴展市區或離島住戶不能揀選市區的單位。符合資格並擁有連續十年或以上公屋居住期的申請者,在揀選單位時將不受區域限制,可選擇遷往任何地區。

上述計劃下,凡居住密度低於每人七平方米(以室內樓面面積計算) 的公屋租戶,均可申請調遷到較大單位。申請者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及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而有關的入息及資產限額為「富戶政策」釐定的水平。

房署會按合資格的申請租戶的居住密度,決定他們自選單位的優先次序(即居住密度最高的家庭首先揀選單位)。若居住密度相同,則以人數較多的家庭為先,如兩者相同,則以現時租約的起租期較早者為先。如三者皆相同時,則以電腦隨機排序為準。若申請者或戶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在申請時已懷孕十六個星期、或為非短暫性需要於室內倚靠輪椅活動人士、為四肢癱瘓人士、為須長期於家中洗腎人士、患有過度活躍症人士,而申請時能提交有效的醫療証明文件,在計算居住密度及家庭人數時,均可作一位額外家庭成員計算。但有關租戶必須在申請時向屋邨辦事處申報,以便計算其居住密度。

租戶成功調遷後,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均須按家庭入息情況繳交原有、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而且,均須每兩年向房署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未能成功調遷的租戶可於下次調遷計劃推出時重新申請。不過,如合資格的申請者在三次調遷計劃中均放棄其可獲編配單位的機會(包括在未有事前書面通知的情況下放棄揀選單位的機會、或已揀選單位而最終沒有接受編配),他們調遷計劃的資格會由最後一次的截止申請日期翌日起計被凍結一年。

 房署每次推出「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時,將透過屋邨通告、海報和房委會/房屋署網站等公布該次計劃的詳細安排和申請資格,以供租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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