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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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條例》

(第283章)

根據第17AA(1)條規定所發的公告

根據第17AA(1)條訂立


 

本人現訂明,凡與銷售下列土地所包括的住宅單位相關的買賣協議及轉讓契據,均須受《房屋條例》(第283章)附表所述的條款、契諾及條件規限:


 

在北區土地註冊處登記為粉嶺上水市地段第226號的土地連同建於其上並稱為粉嶺祥華邨的建築物。

 

 

 

房屋署署長梁展文

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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