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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條例(第283章)
香港房屋委員會轉授獲賦予的權力
香港房屋委員會已行使《房屋條例》(第283章)第10(1)條所賦予的權力,把附表第一欄所載的《房屋條例》條文賦予房屋委員會的全部權力及職能,轉授予附表第二欄對應位置所載任職於房屋委員會的公職人員及該種類的公職人員,以及房屋委員會的高級人員及該種類的高級人員,由本文日期起生效。
附表
《房屋條例》條文 | 任職於房屋委員會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種類,以及房屋委員會人員/人員種類 |
22 | 高級技術主任 |
房屋署署長陳鎮源
20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