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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條例(第283章)
現公布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G.B.M.業已行使《房屋條例》第3(2)條所賦予的權力,委任下列人士在下述期間擔任香港房屋委員會委員:
再度委任(由2008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
吳克儉先生,J.P.
陳黃穗女士,B.B.S., J.P.
胡經昌先生,B.B.S., J.P.
葉滿華先生,J.P.
陳炳釗先生
樊偉權先生
黃浩明先生
林兆榮先生,J.P.
趙麗霞博士,J.P.
郭烈東先生再度委任(由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葉成慶先生,J.P.
新委任(由2008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
楊倩紅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