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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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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考考你 ─ 習俗上的饋贈

相片:員工不得接受任何利是,作為濫用職權的報酬。 問:員工可否在農曆新年期間收受利是?如果有公事往來的人派利是給子女,應如何處理?

答:利是為金錢饋贈,屬於利益的一種。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員工不得接受任何利是,作為濫用職權的報酬。

即使這些利是不附帶任何條件,仍屬於《接受利益公告》所指的「受限制利益」。因此,同事應該遵守該公告,亦即親屬給予的利是金額並無限制,私交好友的利是不得超過3,000元;而其他人士給予的利是,則每人不得超過1,500元。給利是的人必須與有關人員並無公事往來,亦不得是其下屬,親屬則例外。

如果向某員的子女派利是,只是掩飾賄賂行為;無論是直接派給該員或是透過與他有關係的第三者派給該員,並無分別。如有懷疑,應請教上司。



資料來源: 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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