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專區
報告刑事法律程序(二)
在9月16日的《誠信專區》,我們簡介過,公職人員在面對刑事法律程序時,須按規定向所屬部門報告,若只涉及某些輕微交通違例事項,則可豁免報告。今期我們準備了問答遊戲,大家不妨試答,看看對這方面是否了解。
下列個案中,哪些須向部門報告?
1.某人員在行人過路燈「紅色人像」亮起時橫過馬路,被警察檢控,上庭後被判罰款300元。
2.某人員在乘坐小巴時沒有佩戴安全帶,被警察發現及檢控,上庭後被判罰款1,500元。
3.某人員在指定禁煙範圍內吸煙,被缳生署控煙辦公室職員檢控而被罰款1,500元。
4.某人員駕駛電單車時因超速及沒有亮起車頭燈而被檢控,上庭後被判罰款800元。
答案:
1.必須報告。交通違例事項是指有關人員(不論以司機或乘客身分)在道路上觸犯與駕駛或使用汽車有關的罪行;而所觸犯的交通違例事項如符合所有豁免條件(詳列於第215期的《誠信專區》),則可豁免向部門報告。個案中的人員是以行人身分被定罪,有關豁免條件並不適用,該人員必須向部門報告(詳見房屋署職員通告第2/2009號第7段)。
2.必須報告。該交通違例事項雖與公職無關,但相關罰款超過豁免規定的1,000元。而因該交通違例事項與公職無關,當事人可在上庭後(而非事發後)才向部門報告(詳見房屋署職員通告第2/2009號第6(b)及8段)。
3.不須報告。因為該項罰款為定額罰款,任何因觸犯違例事項而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的人員,如已完全履行其刑事責任,依時繳交定額罰款,便不用向部門報告(詳見房屋署職員通告第2/2009號第4段)。
4.必須報告。因為該人員觸犯超過一項交通違例事項,不符合豁免報告的規定(詳見房屋署職員通告第2/2009號第6(a)段)。
資料來源:房屋署職員通告第2/200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