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 (邨管諮委會) 的職權範圍如下:
1. |
就下列事項向屋邨房屋事務經理或物業服務經理提供意見: |
(a) |
邨內維修及改善工程的先後次序; |
(b) |
有關邨內保安、秩序、清潔、道路和停車場管制、噪音及康樂設施的建議; |
(c) |
服務合約的批授/續訂事宜﹔以及 |
(d) |
屋邨管理及維修保養推行計劃的制定。 |
2. |
轉達住戶對屋邨管理事宜 (包括維修及改善工程) 的反應和意見。 |
(a) |
評核屋邨服務承辦商的工作表現;及 |
(b) |
籌辦屋邨社區活動。 |
4. |
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就屋邨進行的小型改善工程、維修保養工程及屋邨管理活動提出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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邨管諮委會的職權,以管理屋邨事務為主。至於管理屋邨的權力,例如執行租約條款、管制屋邨違例事項等,仍然由屋邨房屋事務經理或物業服務經理負責。此外,涉及全港的房屋政策,如租金、收費加幅等事務,仍然由香港房屋委員會的有關政策小組委員會制定。
參與屋邨管理
邨管諮委會參與屋邨管理的工作包括:
1. |
維修及改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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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屋署人員每年按照屋邨物業的維修狀況及住戶的意見,為各屋邨擬訂維修及改善工程時間表,並按工程的迫切程度、可動用的人力、物力等決定先後次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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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歡迎屋邨住戶就維修及改善工程提供意見。住戶如有任何建議,可經互委會轉達或直接向邨管諮委會提出。邨管諮委會委員應向住戶解釋工程的性質和時間表,以及可能引起的不便。他們也應盡量就小型改善及維修保養工程的先後次序,徵詢住戶的意見;邨管諮委會必須考慮各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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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評核服務承辦商的工作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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邨管諮委會的成立可加強監督及評核服務承辦商的工作。住戶可以透過邨管諮委會委員,就區內服務承辦商的工作表現及續訂合約的安排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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邨管諮委會可向房屋署提出建議,以改善服務承辦商的監察及評核制度。邨管諮委會對有關承辦商工作表現的評價,將成為決定延長或續訂服務合約的考慮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