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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專區
所有人員如希望在工作時間內擔任有薪或無薪外間工作,或在工作時間以外擔任有薪外間工作,均須根據房屋署職員通告第3/2007號載列的程序向部門作出申請。任何人員如違反有關外間工作的規例,例如事先未得部門書面許可而擔任外間工作等,會遭受紀律處分。
常見問題
問:於部門擔任高級建築師的文仔獲邀就涉及其專業知識的事宜發言或撰稿,他可否接受這些邀請?
答:如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從事任何類別的外間工作,須先獲部門批准。如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參加外間活動,但不收取任何報酬,而該項活動又不會對本身的公務造成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可毋須向部門申請批准。在符合外間工作規例下,同事可就一般或純技術事宜,以個人名義發表文章或講話。
資料來源: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
房屋署職員通告第3/20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