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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專區
所有同事應避免其私人投資與公職有任何利益衝突,也有責任呈報任何可引致利益衝突的投資。一般而言,同事可隨意作出不會與其公職產生利益衝突的私人投資。現行的申報投資制度,有助保障同事本身權益,也讓部門盡早發現利益衝突的情況,於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管理或防範措施。
申報投資規定包括:
如有投資以下業務,必須申報:1. 參與公營房屋計劃的建築、顧問或物業發展公司2. 為香港房屋委員會、其轄下公共屋邨或商業樓宇提供服務的私人公司;以及3. 於房委會轄下公共屋邨或商業樓宇經營業務或正在籌辦業務的私人公司。
至於其他投資限制,如領匯房產基金的投資,詳情載於房屋署職員通告第7/2008號。資料來源:房屋署誠信管理手冊 房屋署職員通告第7/20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