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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專區
問題一: 員工向部門申報投資的現行機制為何?答案:根據現行申報規則,擔任某些職位的人員必須定期申報其私人投資。一般而言,這些人員須每兩年申報其私人投資,包括在香港和香港以外地區的投資,以及配偶的職業。如果有關人員作出任何每次相等於或超過20萬港元或3個月薪金(以數額較少者為準)的投資交易(不包括貨幣交易),均須在交易後7天內呈報。
問題二:以上指定職位的人員是否需要申報配偶的投資?答案: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必須申報的投資包括:由人員擁有,但以其配偶的名義或代其行事的其他人士或代理人或公司名義持有的任何投資。除了《公務員事務規例》的一般規定外,部門可以按本身的運作情況,就員工申報投資事宜發出補充指引。因此,員工應熟讀這類由部門發出的補充指引。
資料來源: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 房屋署職員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