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在微信中掃描二維碼然後按「...」以分享
誠信專區
問:擔任私人公司的董事是否須要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有關外間工作的規定徵得批准?答: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551(1)條,【公務員必須獲得所屬部門首長批准,才可用個人名義擔任外間工作,賺取酬勞;或接受任何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擔任的受薪職位。】如果董事一職是受薪職位或擔任該職位將獲得酬勞,必須徵得所屬部門首長批准。如果因商業投資而成為公司董事,則必須遵守載於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8/2006號內有關申報投資的規定。
問:為傳銷公司(例如銷售健康食品的公司)擔任代理,是否須要按照有關外間工作的規定徵得批准?答:凡參與銷售活動,並且獲得酬勞(例如佣金、花紅等),均須按照《公務員事務規例》第551條徵得批准。
資料來源: 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