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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利益公告》一般許可範圍內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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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已藉《接受利益公告》給予一般許可,准許公務員向某些貸款來源和在某些指定情況下借款。公告給予的一般許可包括:
1.《接受利益公告》界定的親屬作出的貸款; 2. 根據政府規例,政府批准的貸款或其他津貼或預支款項; 3. 公務員以私人名義向私交友好借取的款項,每次不得超過3,000元,並且必須在30天內清還,而該私交友好並非該員工在部門工作的下屬,與該員工所屬部門也無公事往來; 4. 公務員以私人名義向其他人士借取的款項,每次不得超過1,500元,並且必須在30天內清還,而該人並非該員工在部門工作的下屬,與該員工所屬部門也無公事往來;以及 5. 公務員在下列情況下以私人名義獲得商人、商號、公司、機構或會社的貸款︰ (i) 基於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受僱條件獲提供;或 (ii) 基於公務員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是有關機構或會社的成員/長期顧客的身分獲提供;或 (iii) 借貸是有關機構的正常業務; 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 非公務員也可按同等條件獲得貸款;及 (ii) 貸款人與該員工並無公事往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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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務員貸款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