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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須時刻奉公守法,如干犯刑事罪行而被定罪,不論罪行性質如何,均可能損害所屬部門和政府的形象。因此,署方必將嚴辦所有刑事罪行個案。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1條,署方可向被刑事定罪的公務員採取紀律行動。以下是與刑事罪行有關的紀律案例。
案例一一名公務員下班後在便利店偷取多項物品,總值約100元,被裁定「盜竊」罪名。案例二一名公務員在休班時推跌年長女士,令她肋骨骨折,被裁定「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上述兩名公務員經法庭判刑後,均被紀律處分。
資料來源: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