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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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条例 (第283章)
现公布行政长官曾荫权先生,G.B.M.业已行使《房屋条例》第7A条所赋予的权力,委任下列人士为上诉委员会主席/委员,任期由2007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
新委任为主席
萧泽宇先生
再度委任为委员
许涌钟先生, BBS, JP
陈耀星先生, BBS
林月明女士
黄德兰女士
范伟祺先生
莫建荣先生
李楸夏女士
徐生雄先生
李颖明女士
黄耀梓先生
黎少棠先生
黄碧如女士
陈廷光先生
新委任为委员
邬莉华女士
张达明先生
黄润康先生
陈益宏先生
何燕芳女士
陈可义先生
单浩然先生
莫志伟先生
林大伟先生
方浩然先生
黄鎭南先生
陈嘉敏女士
罗志成先生
陈苑芬女士
符致京先生
吴锦津先生,MH
张玉昆先生
于健安先生
陈国添先生, MH
林文辉先生, JP
刘庞以琳女士, JP
郑其建先生
梁健文先生, MH
郑国杰博士
伦庞卿女士
刘伟荣先生, JP
吕博硕先生, JP
苏慧贤女士
高叶慧娴女士
薛建平先生
唐刘梅心女士
陈一微女士
刘余宝堃女士, JP
钱恩培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