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用途及居住

用途及居住

根据资助出售单位业主与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于购入单位时所签订的买卖协议,业主只可将该单位作私人住宅用途,并确保将由其本人及名列购买该单位申请表上的全部家庭成员居住。任何家庭成员(包括业主本人在内)倘事前未得房委会的书面同意,不再实际或永久居于该单位,则不论原因为何,房委会有权要求业主把该单位转让回房委会,而业主在收到房委会的书面通知后,须立即把该单位转让回房委会,有关费用及支出概由业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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