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户籍资料变更

户籍资料变更
租户在入住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后,若家庭状况有所变更,必须立即通知所属屋邨办事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并根据现行政策和程序作出相关的申请,以便更新有关记录。


两年一度家访调查

为善用有限的公屋资源并确保其合理分配,房屋署职员会每两年一次作家访调查,以核实公屋租户的住用情况。

删除/增加家庭成员

根据公屋租约规定,每个公屋单位只供户主和名列在租约上的家庭成员居住。如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引致家庭状况有所改变时,户主必须立即通知所属屋邨办事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以便我们按现行政策处理其个案。

有条件暂准居住

户主可申请其家人或亲属在公屋单位内作有条件暂住,以便户主获得照顾;或让户主能照顾极需依靠户主的近亲。

批出新租约政策

公屋户主去世或迁出后,单位的租约可无条件地批予在单位内居住亦是认可成员的户主配偶;倘若户籍内并无户主的在生配偶,有关的租约亦可批予在单位内居住的其他认可成员,但他们须接受「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包括入息及资产审查)及「住宅物业权审查」,以厘定他们批出新租约的资格及应缴的租金水平。

公屋租户离婚后的住屋安排

一般来说,我们不会主动就户主夫妇离婚后,要求任何一方迁出公屋单位。不过,如果双方因离婚而未能就公屋的租住权达成协议,我们会按现行离婚政策处理。

分户
  • 原属必须迁置类别合住户的分户申请

原属必须迁置类别的合住户(即受清拆或旧区重建等影响,而被安排或自选,与无关系人士或非直系亲属合住公屋单位的单身人士),如基于需要理由(例如住户间出现纷争、因增加家庭成员后引致挤迫/不便等)而提出分户要求,我们会优先考虑及处理他们的分户申请。

  • 自愿合住户和家庭组合住户的分户申请

此类分户申请纯属自愿。如部分家庭成员表明无意要求分户,其他家庭成员的分户要求将不获受理。然而,后者可以授权房委会把其个案转介社署,以便获得适当援助。倘若有合理而值得体恤的理由,及符合入息及资产限额定于公屋申请水平的「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和「住宅物业权审查」的规定,房委会会将个案转介相关政府部门/机构进行评估及推荐,以考虑分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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