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專區
未經批准貸款
Main content |
《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和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3/2007號,以及房屋署職員通告第6/2008號,均對索取和接受貸款事宜作出規管。如公務員索取或接受不屬於《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所訂的一般或特別許可範圍內的貸款,當局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提出檢控。如員工索取或接受貸款,是由於本身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與職務╱職位相關的行為,則當局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向他提出檢控。下列是一些涉及未經批准貸款的案例: |
Main content |
Main content |
Main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