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租置計劃購買單位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1998年初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 (租置計劃) 。其後,為配合政府於2002年重新訂定的房屋政策,房委會在2005 / 2006年推出第六期乙租置計劃後,已終止該計劃。根據現行政策,現居於租置計劃屋邨的租戶仍可選擇購買其租住單位。
業主優惠和保障
購買現居的公屋單位業主享有以下的優惠和保障:
1. | 特別折扣優惠 (樓價折上折) | |
(a) | 新租戶如在租約生效日起計兩年內購買單位,還可享有特別折扣優惠 (樓價折上折); | |
(b) | 首年可享全額特別折扣優惠,第二年可享半額特別折扣優惠; | |
(c) | 於第三年或以後才購買單位的租戶,則不會享有特別折扣優惠。 |
注意: 若租戶在房屋署接納其認購申請書當日是須要繳交市值租金,該單位的購買人將不能享有特別折扣優惠。同樣,若購買人以前曾透過租置計劃購買任何單位或曾是該單位的認可住客,縱使已獲房委會批准恢復承租人或住客的身份,都不能享有這項優惠。 |
2. | 單位修葺和維修 | |
(a) | 租置計劃的單位於出售前,均會進行修葺工程; | |
(b) | 房委會提供七年的樓宇結構安全保證; | |
(c) | 每個租置屋邨均獲注入維修基金。 |
3. | 管理自主 | |
(a) | 在屋邨出售後,業主可按照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參與管理工作; | |
(b)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令業主得以直接監督屋邨管理工作,有效地運用管理費及監管維修基金,確保基金得到妥善運用。 |
4. | 安全網 | |
房委會為租置計劃單位業主提供安全網,業主若於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五年內家庭出現突然變遷,並獲得社會福利署署長推薦及房屋署署長核實及批准,則可申請在單位售回予房委會後回復租戶身份。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五年後業主若因經濟原因而將被或巳被按揭銀行接管其單位,可向社會福利署申請體恤安置。獲得社會福利署署長推薦及房屋署署長核實及批准之個案會由房屋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居住,回復租戶身份。 |
註:1. | 就租置計劃樓宇而言,單位首次售出日期是指由房委會第一次將該單位售予購買人的轉讓契據日期。 | |
2. | 按現行規定,房委會不會接納巳屆滿由首次售出日期起計五年轉讓限制期單位的回售申請。 |
有關租置計劃的進一步資料,請按以下連結參閱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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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及居住規定
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只可將其單位作私人住宅用途,並確保該單位將由業主及認購申請書上的全部家庭成員(認可住客)居住。任何認可住客(包括業主在內)倘事前未得房委會的書面同意,不再實際或永久居於該單位,則不論原因為何及時期長短,房委會有絕對權利要求業主將該單位轉讓回房委會。
於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或「特快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編配計劃」銷售計劃下購買租置計劃回收單位
《二零一九的施政報告》建議房委會積極部署,加快出售現時租置計劃屋邨中的未售出單位。其後,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20年決定從租置計劃屋邨回收的單位,於居屋和「綠置居」銷售計劃中出售予合資格的綠表申請者,並在兩次銷售計劃後就出售租置計劃回收單位作檢討。房委會於2023年通過恆常化出售租置計劃回收單位、將租置計劃回收單位的目標買家定為有綠表資格的人士和「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的合資格申請者,及在一次居屋或「綠置居」銷售計劃結束後,將仍未售出的租置計劃單位放在緊隨其後的「特快公屋編配計劃」中出售。如合資格申請者欲進一步了解居屋及「綠置居」銷售計劃,以及「特快公屋編配計劃」,請瀏覽本網站有關「出售居屋單位」、「綠表置居計劃」或「特快公屋編配計劃」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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