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
(「富戶政策」)

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
(「富戶政策」)

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共租住房屋(下稱「公屋」)需求,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認為在努力增加公屋供應的同時,有必要同步檢視如何更好地運用公屋資源,確保公屋資源更聚焦地分配給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

小組委員會於2016年12月9日的會議上通過修訂「富戶政策」,並在2017年2月14日的會議上進一步通過了相關執行細節。經修訂的「富戶政策」已經於2017年10月的申報週期開始實施。

基本原則
  • 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或未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交回填妥的申報表,或選擇不作出申報,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 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為何,均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 在香港並無擁有住宅物業,而家庭入息和資產淨值未超出指定的入息及資產淨值水平的住戶,可繼續居於其單位。但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兩倍但不高於三倍的住戶,須繳交倍半淨租金另加差餉;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三倍但不高於五倍的住戶,則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為期不得超逾12個月。在暫居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相關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請按此處)
獲豁免於「富戶政策」的住戶
  1. 所有成員均年滿60歲或以上
  2. 所有成員均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3. 所有成員均合資格申領/正在領取社會福利署發放的傷殘津貼
  4. 所有成員是由上述 i 、 ii 及/或 iii 類以不同組合組成
  5. 持合租租約共住一單位
申報安排

在公屋居住滿十年的住戶,須每兩年進行一次申報。此外,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獲批新租約的住戶和透過「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獲批相關申請的住戶,不論其居住年期,亦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作出申報。

  • 住戶首先申報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若申報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無須填寫家庭入息資料及申報家庭資產水平。
  • 如在香港並無擁住宅物業,住戶便須填報其家庭入息資料;以及申報其家庭總資產淨值有否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但暫時無須提交證明文件)。
  • 若住戶拒絕申報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填報家庭入息及/或申報其家庭資產水平有否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未住滿十年的住戶無須申報,但房屋署若接獲舉報並證實他們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不論其居住年期,仍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定義

「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指戶主/持證人及/或其家庭成員在香港:

  •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權益的產業信託人、遺囑執行人、管理人或受益人);或
  • 已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的住宅物業;或
  • 持有(包括個人及/或與任何其他家庭成員合共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50%以上的股權。

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須填報的入息項目
  • 受僱收入(稅前)(包括在海外工作的家庭成員的收入)
  • 僱主提供的津貼(包括教育津貼、房屋津貼等)
  • 自僱收入及經營業務收入
  • 定期存款、保險及各項投資所得的每月平均利息、紅利及股息等收入
  • 土地/物業等的收入
  • 商用車輛收入
  • 按月收取的退休金
  • 其他任何收入(例如:個別家庭成員的綜援金、非同住親友的資助、離婚贍養費等)
須計算於資產總值內的資產項目
  • 存款、現金及借出的貸款
  • 投資
  • 經營業務
  • 車輛
  • 的士/公共小型巴士牌照 (連車輛)
  • 物業(例如:商業、工業用途物業、停車位等)
  • 土地
可於計算資產總值時獲扣除的項目
  • 因工作、交通及其他意外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而獲取的一筆過賠償金;
  • 於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保障計劃、公務員長俸下收取的一筆過退休金;
  • 因戶籍內的家庭成員離世而收取的一筆過保險賠償金、法定/非法定賠償金及其他特別的財政援助,以及戶籍內的家庭成員所收取的危疾保險賠償金。
查詢

本網頁及房委會熱線(2712 2712)提供政策的一般資料。如欲查詢詳情,請聯絡所屬屋邨辦事處/屋邨管理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辦事處,或於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正至下午6時正)致電善用公屋資源分組熱線3547 0881。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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