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
(「富戶政策」)
(「富戶政策」)
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自1987年4月1日起實施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和在1996年4月通過實施的「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一般統稱為「富戶政策」。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屋需求,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認為在努力增加公屋供應的同時,有必要同步檢視如何更好地運用公屋資源,確保公屋資源能更聚焦地分配給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
小組委員會於2016年12月9日的會議上通過修訂「富戶政策」,並在2017年2月14日的會議上進一步通過了相關執行細節。經修訂的「富戶政策」已經於2017年10月的申報週期開始實施。而小組委員會於2023年5月24日的會議上通過優化「富戶政策」。經修訂及優化的「富戶政策」詳情如下:
- 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或未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交回填妥的申報表,或選擇不作出申報,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 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為何,均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 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而家庭入息和資產淨值未超出指定的入息及資產淨值水平的住戶,可繼續居於其單位。但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兩倍但不高於三倍的住戶,須繳交倍半淨租金另加差餉;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三倍但不高於五倍的住戶,則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為期不得超逾4個月。在暫居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在四個月限期過後,有關租戶必須遷出,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相關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請按此處)
- 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須向房委會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戶主及所有成員亦必須主動向房委會申報。
- 所有成員均年滿60歲或以上
- 所有成員均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 所有成員均合資格申領/正在領取社會福利署發放的傷殘津貼
- 所有成員是由上述 i 、 ii 及/或 iii 類以不同組合組成
- 持合租租約共住一單位
在公屋居住滿十年的住戶,須每兩年進行一次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此外,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獲批新租約的住戶和透過「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獲批相關申請的住戶,不論其居住年期,亦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作出申報。
- 住戶首先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若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則無須填寫家庭入息資料及申報家庭資產水平。
- 如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住戶便須填報其家庭入息資料;以及申報其家庭總資產淨值有否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但暫時無須提交證明文件)。
- 若住戶拒絕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填報家庭入息及/或申報其家庭資產水平有否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 首次申報或不足兩年
為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確保善用公屋資源,小組委員會通過由2023年10月開始實施優化「富戶政策」。
每兩年申報
公屋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須向房委會申報:
- 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 是否經常持續居住於公屋單位內
- 是否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
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戶主及所有成員亦必須主動向房委會申報。如租戶拒絕申報,其公屋單位租約將會被終止。「富戶政策」下獲豁免申報的租戶 ,無須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只需申報居住情況。
申報表會分批於每年的4月及10月份發出。未納入「富戶政策」申報週期的租戶,須填報「居住情況及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情申報表」。已納入「富戶政策」申報週期而須申報入息、資產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租戶,只須填報「居住情況申報表」。
「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指戶主/持證人及/或其家庭成員在香港:
-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或
- 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
-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或
- 為任何死者遺產的受益人,如遺產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土地。
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物業、未落成的私人住宅物業、經屋宇署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土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 受僱收入(稅前)(包括在海外工作的家庭成員的收入)
- 僱主提供的津貼(包括教育津貼、房屋津貼等)
- 自僱收入及經營業務收入
- 定期存款、保險及各項投資所得的每月平均利息、紅利及股息等收入
- 土地/物業等的收入
- 商用車輛收入
- 按月收取的退休金
- 其他任何收入(例如:個別家庭成員的綜援金、非同住親友的資助、離婚贍養費等)
- 存款、現金及借出的貸款
- 投資
- 經營業務
- 車輛
- 的士/公共小型巴士牌照 (連車輛)
- 物業(例如:商業、工業用途物業、停車位等)
- 土地
- 因工作、交通及其他意外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而獲取的一筆過賠償金;
- 於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保障計劃、公務員長俸下收取的一筆過退休金;
- 因戶籍內的家庭成員離世而收取的一筆過保險賠償金、法定/非法定賠償金及其他特別的財政援助,以及戶籍內的家庭成員所收取的危疾保險賠償金。
本網頁及房委會熱線(2712 2712)提供政策的一般資料。如欲查詢詳情,請聯絡所屬屋邨辦事處/屋邨管理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辦事處,或於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正至下午6時正)致電善用公屋資源分組熱線3547 0881。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