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出須知
遷出須知
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或中轉房屋 (中轉屋) 租戶遷出單位時,須注意以下事項。
依時退回單位
於交回公屋或中轉屋單位時,租戶必須:
- 於租約/暫准租用證/居住暫准證屆滿日期或遷出通知書註明的日期或之前,將單位騰空
- 繳清所有租金/暫准證費
- 退還所有鑰匙、租約或暫准租用證/居住暫准證,以及「房署繳費通」卡。
恢復單位原有裝置
如租戶曾在單位內進行裝修或改建工程,必須自費:
- 把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的所有固定裝置及設備恢復原狀
- 拆除加建的固定裝置及設備
- 清走所有家具、雜物及垃圾
如租戶沒有辦妥以上事項,房委會將從其按金扣除有關的清潔和維修費用,以及有關行政費用。
通知各公用服務公司及銀行
租戶須自行通知各公用服務公司 (例如煤氣公司、電力公司和電話公司) 及水務監督,終止單位的帳戶及有關服務。
如租戶使用自動轉帳繳交租金或暫准證費,亦須自行通知銀行,終止有關自動轉帳服務。
延期遷出
租戶若未能於獲取其他資助房屋生效日期起計60天內,將公屋/中轉屋單位騰空交還房委會,可申請延期交回單位,但以30天為限,期間須繳交佔用費如下::
- 如租戶正繳交兩倍半淨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或以下,佔用費將為三倍淨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或
- 如租戶正繳交三倍半或四倍半淨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佔用費則相等於其正繳交的租金/暫准證費水平另加差餉;或
- 如租戶在終止租約/暫准租用證/居住暫准證前乃繳交市值租金/暫准證費者,則須繳交市值租金/暫准證費或四倍半淨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以較高者為準)。
佔用費的全數須以預繳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