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準則
房屋委員會在下列組別人士符合每期出售計劃推出前所公布有關年齡、家庭成員組合和居港年期規定等詳細申請資格準則的情況下,以下類別人士符合綠表資格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 ─
(a) |
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下稱「公屋」)的住戶(「有條件租約」住戶或以按月暫准居住證形式租住房委會過渡性暫租住屋單位的住戶,均不可申請);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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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轄下甲類出租屋邨(下稱「出租屋邨」)的住戶或年長者居住單位的住戶(乙類出租屋邨的住戶或以按月暫准居住證形式租住房協過渡性暫租住屋單位的的住戶,均不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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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受房委會石籬中轉房屋第10及11座清拆計劃影響並持有由房屋署發出有效《綠表資格證明書-祇適用於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住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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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下列持有房屋署/市區重建局發出有效《綠表資格證明書-祇適用於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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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已通過詳細資格審查並獲核實為符合入住公屋資格的公屋申請者; | ||
(ii) 獲核實符合「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或「為初級公務員提供一次過公共房屋特別編配」申請資格的人士(請注意:名列申請表內的任何人士,若有違反公務員事務局就「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或「為初級公務員提供一次過公共房屋特別編配」所發出的有關通函內所列載的申請條件,則可能導致申請被取消。屆時,已繳交的申請費將不會獲得發還。一旦簽訂房委會居屋單位/「租置計劃」回收單位的買賣協議或房協資助出售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後,所餘的任何《綠表資格證明書》及/或《購買資格證明書》即被取消。); | ||
(iii) 受政府清拆計劃或天災影響,並獲核實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人士; | ||
(iv) 受市區重建計劃影響,並獲核實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人士; | ||
(v) 離婚/分戶,並獲核實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公屋住戶;及 | ||
(vi) 持有房屋署簽發有效《保證書》並獲核實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前公屋住戶。 | ||
(e) |
房委會「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惠者,而受惠者及其家庭成員並無違反租金津貼協議內的任何條款。 |
房委會在下列組別人士符合每期出售計劃推出前所公布有關年齡、家庭成員組合、居港年期規定、入息和資產限額,以及擁有物業限制等詳細申請資格準則的情況下, 以下類別人士符合白表資格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
(a) |
私營房屋的住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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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下稱「公屋」)、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轄下出租屋邨或任何資助房屋計劃單位住戶的家庭成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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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透過房委會轄下「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稱「租置計劃」)購得單位不足10年內(由與房委會簽訂該單位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的業主及其戶籍內的所有認可家庭成員,亦可以申請本銷售計劃(只可選購房委會的居屋單位,並不可選購房協的資助出售單位)而不須受入息、資產及住宅物業擁有權限制,但必須符合及遵守下列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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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租置計劃」單位的業主及其戶籍內的所有認可家庭成員必須一同申請:申請者可以是「租置計劃」的單位業主/聯名業主/戶籍內的家庭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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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租置計劃」單位業主須在簽署買賣協議購買房委會的居屋單位當日起計三個月內,或在房委會特准一次過延期的三個月期限內,將現居「租置計劃」單位出售及完成簽訂單位轉讓契據的手續;然後才可繼續辦理簽立居屋單位轉讓契據的手續及繳付樓價餘款。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簽訂現居「租置計劃」單位轉讓契據的手續,已簽訂的買賣協議即作無效/終止,屆時房委會將會在扣除行政費及房委會律師的服務費用及有關開支後,退還為購買居屋單位所付的淨額定金的餘額(不會連同利息)。房委會可將該居屋單位再售予其他申請者。請注意:在出售現居的「租置計劃」單位所引致的任何費用,一概由單位業主及/或家庭成員承擔。至於在完成出售現居的「租置計劃」單位直至所購得的居屋單位入伙期間,申請者及家庭成員須自行安排居所。若因此而引致任何支出或損失,概與房委會及房屋署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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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若申請者或名列本申請表上的任何家庭成員擁有兩個租置計劃單位,亦只可購買本銷售計劃的一個單位,而成功購得單位後,必須根據上一段的安排將兩個租置計劃單位於期限內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