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準則
綠表申請人的定義
房屋委員會在下列組別人士符合每期出售計劃推出前所公布有關年齡、家庭成員組合和居港年期規定等詳細申請資格準則的情況下,以下類別人士符合綠表資格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 ─
(a) |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有條件租約」住戶除外)或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轄下公共租住房屋(下稱「公屋」)的住戶; | |
(b) | 下列持有房屋署/市區重建局發出有效《綠表資格證明書》的人士: | |
(i) 通過詳細資格審查並獲核實為符合入住公屋資格的公屋申請者; | ||
(ii) 獲核實符合「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或「為初級公務員提供一次過公共房屋特別編配」申請資格的人士; | ||
(iii) 受政府清拆計劃或天災影響,並獲核實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人士; | ||
(iv) 受市區重建計劃影響,並獲核實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人士; | ||
(v) 離婚/分戶,並獲核實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公屋住戶;及 | ||
(vi) 持有房屋署簽發有效《保證書》並獲核實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前公屋住戶。 | ||
(c) |
持有由房屋署簽發有效保證書的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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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房委會「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惠者。 |
白表申請人的定義
房委會在下列組別人士符合每期出售計劃推出前所公布有關年齡、家庭成員組合、居港年期規定、入息和資產限額,以及擁有物業限制等詳細申請資格準則的情況下, 以下類別人士符合白表資格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 ─
(a) |
私營房屋的住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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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香港房屋協會(「房協」)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或任何資助房屋計劃單位住戶的家庭成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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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透過房委會「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稱「租置計劃」)與房委會簽訂轉讓契據日期起計10年內的「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及其認可家庭成員,亦可以用白表申請購買銷售計劃的居屋單位,而不須受入息、資產及住宅物業擁有權限制,但必須以家庭整體形式申請;此外,「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及家庭成員須在簽署買賣協議購買居屋單位當日起計三個月內,或在房委會特准一次過延期的三個月期限內,將現居「租置計劃」單位出售及完成簽訂單位轉讓契據的手續;然後才可繼續辦理簽立居屋單位轉讓契據的手續及繳付樓價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