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限制
根據房屋條例 (第283章) 附表所載的條款、契諾和條件及其任何修訂條文,或轉讓契據的條款和政府租契所載的條款、契諾及條件規定,由1982年5月推售的居屋計劃第三期乙起,透過居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及中等入息家庭房屋 (美樂花園) 等計劃下出售的單位,均有轉讓限制。業主須向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繳付補價,以解除單位的轉讓限制,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租、出售或轉讓。
居屋單位的轉讓限制期是從房委會 / 發展商 (適用於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 首次將單位售予業主的轉讓契據(下稱「首次轉讓契據」)簽署日期起計。至於經由房委會從個別買方購回然後再重售的單位,首次轉讓契據日期亦是按相同基礎計算,而非由該單位重售予現時業主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若單位是房委會從發展商購回的私人機構參建居屋單位再轉售予個別買方的,首次轉讓契據日期則是指房委會首次將單位售予該類人士的轉讓契據日期。
根據現行房屋條例附表,從1998年推出的租置計劃第一期起,經房委會出售或重售的租置計劃單位,均有轉讓限制。
租置計劃單位 (包括經由房委會再次重售的單位) 的轉讓限制期,是從單位第一次由房委會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 (而非由個別屋邨的首次發售日期起計) 五年後屆滿。至於重售單位的轉讓限制期也是從該單位的第一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而非由現時業主購入該單位時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算。
經綠置居出售的單位,均有轉讓限制,詳情如限制期是根據(a)房屋條例 (第283章) 附表所載的條款、契諾和條件及其任何修訂條文,或(b)轉讓契據的條款和政府租契所載的條款、契諾及條件規定。業主須在限制期過後,並向房委會繳付補價,才可解除單位的轉讓限制,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租、出售或轉讓。
綠置居單位的轉讓限制期是從首次轉讓契據(即房委會首次將單位售予業主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