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居於選定屋邨內獨立單位的租戶,只要沒有違反現行租約的規定,均可以購買現居單位。原則上,除以下類別的單位外,出售屋邨內所有單位均會出售:
1. |
根據長者住屋計劃租給長者居住的單位及小單位大廈 |
2. |
供福利用途的單位 |
3. |
與其他單位共用設施 (例如:廁所、廚房、大門出入口) 的單位 |
購買人的家庭入息及成員人數均無限制,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 購買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是房委會轄下出租屋邨的認可住客。購買人可以是戶主或其他認可住客。在購買人購得本計劃的單位後,該單位的租約會自動終止﹔
- 購買人及其租約上的認可住客均應填報在同一份認購申請書內﹔
- 購買人及其租約上的認可住客並沒有違反現居公屋租約上的任何條款﹔
- 若房委會就該物業已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有關租約,則即使承租人已就終止租約提出上訴,該認購申請書將不會被接納。購買人可獲全數退還意向金,但不計任何利息﹔
- 購買人及各認可住客的配偶須填報於同一份認購申請書內,但如他們已合法仳離或沒有香港入境權則屬例外 (戶籍加減手續要依現行的規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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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及認可住客(包括購買人)或他們當中任何一方由認購申請書日期之前的24個月起計,直至房委會以書面接納購買人的要約之日期為止不得:
(i)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或
(ii) 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
(iii) 持有或共同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或
(iv) 為任何死者遺產的受益人,如遺產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土地;或
(v) 轉售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出讓與香港住宅物業有關的任何權益(轉售或出讓的日期,以簽訂轉讓契據當日為準);或
(vi) 退出任何由他/她及/或他們當中任何一位或以上持有或共同持有一半以上股權而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
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物業、未落成的私人住宅物業、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土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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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租住兩個單位的家庭請注意︰
- 由一個核心家庭組成而獲配兩個租住單位的家庭,在正常情況下將不會獲得分戶,因此不能選擇認購一個單位而仍然租用另一個單位。他們只能選擇同時認購或繼續租住兩個單位。如果選擇同時認購,則兩個單位的購買人必須為同一人。
- 每一份認講申請書只可用來認購一個可實際分隔的單位,申請人如果打算購買兩個單位,須要遞交兩份認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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