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邨管理扣分制
扣分制在2003年推出,當時名為「屋邨清潔扣分制」,主要針對有損屋邨環境衞生的不當行為。該制度於2006年擴展至更大的屋邨管理範疇,易名為「屋邨管理扣分制」。扣分制適用於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和中轉房屋 (中轉屋) 住戶。
扣分制涵蓋28項不當行為,違規者將按其行為的嚴重性被扣3、5、7或15分。如公屋/中轉屋住戶在兩年內被扣除的分數累計達16分,其租約/暫准證將被終止。

為了給予租戶糾正不良習慣的機會,扣分制設有警告機制,先向違規性質較輕微的租戶發出書面警告。罔顧警告而再次作出不當行為的租戶將會被扣分。現時在有關機制下獲預先警告的違規行為共有12項:
![]() |
1. | 在公眾地方晾曬衣物 (房屋署指定地點除外) |
2. | 在窗或露台外掛放地拖 | |
3. | 在窗、露台或樓宇外牆放置滴水物件 | |
4. | 抽氣扇滴油 | |
![]() |
5. | 棄置雜物阻塞走廊或樓梯通道,妨礙清潔工作 |
6. | 積存污水導致蚊患 | |
7. | 造成噪音滋擾 (註一) | |
8. | 冷氣機滴水 | |
![]() |
9. | 不讓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或其授權的人士於其居住單位或於毗連其單位的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於外牆、走廊牆壁、氣窗、鐵閘),就房委會須負責的工程,或為符合法定要求,或按房委會涵蓋整幢大廈的維修、保養或改善項目,進行檢查或施工 |
10. | 拒絕維修應由租戶負責保養的喉管或衞生設備 | |
11. | 損壞雨水/污水管,引致滲水往下層單位 | |
12. | 在出租單位內積存大量垃圾或廢物,產生難聞氣味,造成衞生滋擾 |
![]() |
1. | 亂拋垃圾 |
2. | 隨地棄置垃圾,如棄置於電梯大堂或無蓋垃圾桶內等 | |
3. |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出租單位內飼養動物 (註二) | |
4. | 任由攜帶之動物及禽畜隨處便溺,弄污公眾地方 | |
5. | 在公眾地方煲蠟 | |
6. | 在屋邨公共地方吸煙或攜帶燃著的香煙 | |
7. | 在公眾地方非法賭博 | |
![]() |
8. | 高空拋擲破壞環境衞生的物件 |
9. | 在公眾地方吐痰 | |
10. | 在公眾地方便溺 | |
11. | 在垃圾收集站、樓宇範圍內或其他公眾地方胡亂傾倒或棄置裝修廢料 | |
12. | 把出租單位用作食物製造工場或倉庫 | |
13. | 非法擺賣熟食 | |
14. | 損毀或盜竊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財物 | |
15. | 把出租單位作非法用途 | |
![]() |
16. | 高空拋擲可造成危險或人身傷害的物件 (註三) |
註一:
除扣分制的相關措施外,《噪音管制條例》亦規管任何時間發出的噪音。違反有關條例的租戶,若在單位內製造噪音,一經定罪便會被扣分。在此情況下,警告制度將不適用。
註二: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3年9月25日,決定維持不准在公屋養狗的限制,惟容許租戶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細小家庭寵物 。其他野生/入口動物和馴養農畜一律嚴禁在公屋飼養。
「家庭小寵物」包括時下寵物市場供應的小寵物,而且一般養在籠、展示箱、水族箱或其他特製容器內,例如貓、雀鳥 (鴿子除外)、倉鼠、龍貓、葵鼠、兔子、烏龜、水生動物等。如欲養貓的租戶,必須安排貓兒預先接受絕育手術。
房屋署會採取「可暫准原則」,處理在扣分制實施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根據有關原則,在2003年8月1日前已在公屋飼養的小型狗隻 (即體重少於20公斤的狗隻),租戶必須事先獲得一次過批准,才可繼續飼養狗隻。獲批准的租戶須嚴格遵守署方訂定的守則,租戶如兩次違反飼養狗隻的守則,有關批准便會被撤銷。
由2003年11月1日開始,租戶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租住單位飼養狗隻或被禁止的動物,將會按扣分制被扣分。
註三:
對於高空擲物可能造成嚴重危險或人身傷害的租戶,房委會會引用《房屋條例》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其租約。
請按以下連結下載:
扣分制的常見問題 (PDF 格式)
租戶對扣分提出的投訴/上訴,會先由有關的房屋事務經理處理。如投訴人/上訴人不滿房屋事務經理的決定,其個案便會交由有關的高級房屋事務經理處理。倘若作出投訴/上訴仍未能解決有關問題,該個案將會進一步提交予區域物業管理總經理處理。區域物業管理總經理會對個案作出最終裁決。
本網站及房委會熱線 (2712 2712) 提供扣分制的一般資料。如欲查詢詳情,請聯絡所屬屋邨辦事處/屋邨管理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