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邨管理扣分制
扣分制在2003年推出,當時名為「屋邨清潔扣分制」,主要針對有損屋邨環境衞生的不當行為。該制度於2006年擴展至更大的屋邨管理範疇,易名為「屋邨管理扣分制」。扣分制適用於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和中轉房屋 (中轉屋) 住戶。
扣分制涵蓋30項不當行為,違規者將按其行為的嚴重性被扣3、5、7或15分。如公屋/中轉屋住戶在兩年內被扣除的分數累計達16分,其租約/暫准證將被終止。
扣分制下的各項違例事項

為了給予租戶糾正不良習慣的機會,扣分制設有警告機制,先向違規性質較輕微的租戶發出書面警告。由觸犯不當行為日起計,書面警告有效期為兩年。對初犯者會作書面警告;在兩年警告有效期內,對書面警告無效者及在第二次觸犯及其後觸犯同一項不當行為時,會實行扣分。現時在有關機制下獲預先警告的違規行為共有11項:
警告制度適用的扣分項目 (初犯者會被書面警告一次,在兩年警告有效期內如再犯,會被即時扣分)
![]() |
1. | 在公眾地方晾曬衣物(房屋署指定地點除外)% |
2. | 在窗、露台或樓宇外牆放置滴水物件 | |
3. | 抽氣扇或抽油煙機管道等滴油 | |
![]() |
4. | 積存污水導致蚊患 |
5. | 冷氣機滴水 | |
![]() |
6. | 不讓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或其授權的人士於其居住單位或於毗連其單位的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於外牆、走廊牆壁、氣窗、鐵閘),就房委會須負責的工程,或為符合法定要求,或按房委會涵蓋整幢大廈的維修、保養或改善項目,進行檢查或施工 |
7. | 沒有維修應由租戶負責保養的喉管或衞生設備,或沒有按房委會的要求糾正未經批准的改動工程 | |
8. | 在出租單位內積存大量垃圾或廢物,產生難聞氣味,造成衞生滋擾 | |
9. | 放置任何雜物、財物或物品在屋邨公眾地方(包括但不限於屋邨内任何建築物内外的公用地方),造成阻塞或妨礙清潔工作 | |
10. | 造成噪音滋擾(註一) | |
11. | 在窗、露台或樓宇外牆外掛放或置放有從高處掉落潛在風險的物品(包括簷篷、冷氣機遮簷和其他伸出物) |
違例即被扣分的項目
![]() |
1. |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出租單位內飼養動物(註二) |
2. | 在公眾地方煲蠟 | |
3. | 在屋邨公共地方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 | |
4. | 在公眾地方非法賭博 | |
![]() |
5. | 高空拋擲破壞環境衞生的物件 |
6. | 在公眾地方吐痰 | |
7. | 在公眾地方便溺 | |
8. | 把出租單位用作食物製造工場或倉庫 | |
9. | 非法販賣商品或服務;未經房委會批准而提供、推廣、招攬或宣傳具有商業性質的商品或服務% | |
10. | 亂拋垃圾 | |
11. | 胡亂棄置垃圾 | |
12. | 任由攜帶之動物及禽畜隨處排泄糞便,弄污公眾地方 | |
13. | 餵飼野鴿或其他野生動物@ | |
![]() |
14. | 高空拋擲可造成危險或人身傷害的物件(註三) |
15. | 在垃圾收集站、樓宇範圍內或其他公眾地方胡亂傾倒或棄置裝修廢料 | |
16. | 損壞雨水/污水管,引致滲水往下層單位 | |
17. | 損毀或盜竊房屋委員會財物 | |
18. | 把出租單位作非法用途 | |
19. | 抗拒或阻礙房委會或其授權的人士依照房屋條例或其他法定要求或房委會所制定的政策執行職務^ |
% 在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房委會/ 房屋署指定地點或批准所指的是法團指定地點或批准
# 包括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如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和草本煙)
@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第 2 條,「野生動物」是指在普通法上歸類為馴化類動物(包括如此歸類但迷途或被遺棄的動物)以外的任何動物。野生動物的例子包括猴子、野豬和麻雀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規定,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被定罪的個案會按扣分制被扣分
註一:
在屋邨管理扣分制下,除扣分制的相關措施外,噪音管制條例亦規管任何時間的噪音。違反有關條例的租戶^,如因在單位內製造噪音而被定罪,便會被扣分。在此情況下,警告制度將不適用。
註二:
由2003年11月1日開始,租戶事前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租住單位飼養狗隻或被禁止的動物,會按扣分制被扣分。獲批准飼養狗隻的租戶須嚴格遵守署方訂定的守則,租戶如兩次違反飼養狗隻的守則,有關批准便會被撤銷。
註三:
租戶高空拋擲可造成嚴重危險或人身傷害的物件會被終止租約,房委會會引用房屋條例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其租約。
^包括中轉屋持證人
扣分制的常見問題
請按以下連結下載:
扣分制的常見問題 (PDF 格式)
投訴/上訴機制
租戶對扣分提出的投訴/上訴,會先由有關的房屋事務經理處理。如投訴人/上訴人不滿房屋事務經理的決定,其個案便會交由有關的高級房屋事務經理處理。倘若作出投訴/上訴仍未能解決有關問題,該個案將會進一步提交予區域物業管理總經理處理。區域物業管理總經理會對個案作出最終裁決。
查詢
本網站及房委會熱線 (2712 2712) 提供扣分制的一般資料。如欲查詢詳情,請聯絡所屬屋邨辦事處/屋邨管理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