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向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參建居屋)、可租可買計劃(可租可買)、重建置業計劃(重建置業)及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的單位提供10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或天水圍地區20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現時所有私人參建居屋、可租可買及重建置業屋苑的10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期已經屆滿。
至於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租置計劃屋邨),房委會則會在屋邨發售後提供七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現時所有租置計劃屋邨的七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期已經屆滿。
由於居屋/私人參建居屋/可租可買/重建置業/綠置居屋苑及租置計劃屋邨屬於私人物業,因此業主應負責管理自己的物業。良好的物業管理不僅可以確保更好的居住環境,而且有助提升物業的價值。
政府於1993年通過《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為大廈管理提供了健全的法律框架。法團是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的組織,負責管理屋苑/屋邨的公用部分及代表業主就管理事宜作出決定。
現時所有可租可買、重建置業屋苑及租置計劃屋邨均已成立法團及接管物業的管理工作。
至於房委會仍擔任公契經理人的居屋/綠置居屋苑,房委會鼓勵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法團,讓業主接管屋苑的管理責任。
在法團成立前,業主可以瀏覽民政事務總署 - 大廈管理的網頁,內容提供大廈管理的詳盡資料,例如政府的政策、民政事務總署的角色及向業主和法團提供的支援。
房委會根據批地文件和公契規定,作為居屋/綠置居屋苑的首任公契經理人,為屋苑委聘合資格的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執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維修公用部分及設施,並協助業主監察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表現。
當屋苑業主從房委會接管屋苑的管理責任後,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和屋苑公契自行委聘管理公司,為屋苑提供管理和維修服務。
土地審裁處提供一個有效率及費用較低的渠道,讓業主能夠處理和解決有關大廈管理的任何訴訟或糾紛。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所屬屋苑/ 屋邨管理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