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的資格 (綠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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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公屋租戶、中轉房屋認可居民及房協出租屋邨住戶在「購買資格證明書」申請書日期之前的24個月起計,直至簽訂購買資助出售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當日,均不得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
房協轄下出租屋邨的住戶,可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查詢其申請資格的詳情。
不合資格申請的人士:
1. |
曾經受惠於下列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業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曾受惠於下列資助自置居所計劃時仍未成為業主/借款人配偶的人士),即使有關業主/借貸人已把單位出售或已清還貸款,其本人及其配偶均不可再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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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簽訂轉讓契據的日期起計,購買上述第1段資助自置居所計劃單位不足兩年的關鍵成員(因結婚或獲准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獲准刪除戶籍的關鍵成員除外)。其他家庭成員只要符合各項申請資格,則不受此限制。「關鍵成員」是指名列同一申請內,除業主以外的另外一名成員,以符合「家庭申請者」人數為最少二人的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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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何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或同類性質建屋計劃的成員,或本地公務員建屋計劃下的物業承批人(公屋住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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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清拆九龍城寨而獲得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格訂定的賠償並選擇自行安排居所的人士及其配偶(包括在獲得有關賠償時仍未成為獲賠償人配偶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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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因遷拆而選擇領取房委會/房協/市建局/地政總署發放的現金特惠津貼/特惠金/現金津貼,而不獲編配任何形式的公屋或中轉房屋的人士,在領取此等津貼日期起計的兩年內,均不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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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受興建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收地、蓮塘/香園圍口岸工程及清拆影響而選擇領取「僅特惠現金津貼選項」的合資格住戶,在領取津貼日期起計的三年內,均不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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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協轄下乙類出租屋邨、專用安置屋邨的住戶或房協的定期暫准居住證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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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按月暫准租用證/暫准居住證形式租住房委會或房協過渡性暫租住屋單位的持證人/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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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委會公屋「有條件租約」住戶或定期暫准居住證持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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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委會在審查申請表後,有權拒絕有關申請,而毋須退還申請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