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校舍用地
如空置校舍由房屋署負責管理,房屋署將按既定機制跟進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申請作短期用途的相關租賃安排。
以上資料只包括經中央調配機制檢視位於房委會轄下公共屋邨/居屋屋苑內的空置校舍用地,不包括現時由教育局保留作學校用途的空置校舍用地。
(一)申請程序
申請團體須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及詳細計劃書,並取得相關政策局支持,然後向房屋署(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辦事處/屋邨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
有關申請一般會按接獲時間處理。如就同一空置校舍用地接獲多於一宗申請,房屋署可因應實際情況訂立申請期及截止日期,以便統一考慮所有申請。
書面申請的注意事項:
| i. 親身或透過派遞公司遞交 | 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六時(下午一時至二時午膳時間及公眾假期除外)]親身或透過派遞公司遞交至所屬房屋署(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辦事處/屋邨辦事處)地址接待處,並由房屋署職員蓋章及註明日期認收;或 |
| ii. 以郵寄方式遞交 | 郵寄申請以郵戳日期為準,若因郵資不足或錯誤填寫地址而導致延誤或被郵局退回的申請,將不獲處理。 |
(三)建議用途的可行性評估及審批準則
包括技術及法規可行性(例如是否符合《建築物條例》及相關規例、土地用途規限、規劃限制、環境因素)、地區持份者意見(例如諮詢區議員及地區團體)、有關屋邨的個別情況及其他相關考慮因素等。
如就同一空置校舍用途接獲多於一份申請,而所有申請均符合相關資格及評審準則,房屋署將因應地區實際情況作出考慮,並與有關合資格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進行協調,以達致最切合當地社區需要的安排。
(四)租金
租金為象徵式每月港幣 1 元(如需收取),另須自行繳付差餉及地租。
(五)租用年期
短期租賃空置校舍的租期為1至5年(具體期限視規劃署、地政署及房屋署的建議/同意而定),且不可續租。任何續租申請均須經日後審查。
(六)維修及保養責任
空置校舍會按現狀交予最終獲批的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使用,房屋署不負責翻新、裝修或日常管理。租戶/被許可人須負責所有維修及保養工作,包括校舍內外部及結構部分,以及電力、消防、供排水、升降機、通風等設施,並須符合相關法定要求。
就涉及危害生命安全的緊急維修工程,房屋署需先釐清個別校舍物業的維修責任。其後視乎實際情況,向建築署申請撥款,並聯同相關部門研究及跟進所需的維修安排。
(七)收回空置校舍場地
若空置校舍場地因任何計劃、未來規劃或發展而被收回,承租人/持牌人須在租約/許可證期滿時無條件交還場地。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持牌人無權就任何已進行的裝修或翻新工程獲得金錢補償,亦無權要求房屋署/房委會提供任何替代場地作補償。
(八)查詢
如欲查詢租賃手續,請聯絡以下房屋署職員:
| 負責職員 | 聯絡電話 |
| 徐文偉先生 | 2794 5364 |
| 梁文聰先生 | 2794 5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