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空置校舍用地

空置校舍用地
根據中央調配機制,當教育局確認個別空置校舍用地無需作學校用途時,會通知規劃署及其他相關部門(例如地政總署和房屋署)。規劃署會按照機制對有關空置校舍用地進行檢討,並建議合適的長遠土地用途(例如政府、機構或社區、住宅及其他用途)。在長遠用途尚未落實前,有關用地可作政府臨時用途,或供非政府機構或社會企業申請使用。規劃署會將空置校舍上載至其網頁,供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申請作短期用途。

如空置校舍由房屋署負責管理,房屋署將按既定機制跟進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申請作短期用途的相關租賃安排。

以上資料只包括經中央調配機制檢視位於房委會轄下公共屋邨/居屋屋苑內的空置校舍用地,不包括現時由教育局保留作學校用途的空置校舍用地。

(一)申請程序

申請團體須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及詳細計劃書,並取得相關政策局支持,然後向房屋署(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辦事處/屋邨辦事處)提出申請。

可供用作短期用途租賃的空置校舍用地名單 (PDF 格式)

(二)申請期

有關申請一般會按接獲時間處理。如就同一空置校舍用地接獲多於一宗申請,房屋署可因應實際情況訂立申請期及截止日期,以便統一考慮所有申請。

書面申請的注意事項:

i. 親身或透過派遞公司遞交 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六時(下午一時至二時午膳時間及公眾假期除外)]親身或透過派遞公司遞交至所屬房屋署(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辦事處/屋邨辦事處)地址接待處,並由房屋署職員蓋章及註明日期認收;或
ii. 以郵寄方式遞交 郵寄申請以郵戳日期為準,若因郵資不足或錯誤填寫地址而導致延誤或被郵局退回的申請,將不獲處理。

 

(三)建議用途的可行性評估及審批準則

包括技術及法規可行性(例如是否符合《建築物條例》及相關規例、土地用途規限、規劃限制、環境因素)、地區持份者意見(例如諮詢區議員及地區團體)、有關屋邨的個別情況及其他相關考慮因素等。

如就同一空置校舍用途接獲多於一份申請,而所有申請均符合相關資格及評審準則,房屋署將因應地區實際情況作出考慮,並與有關合資格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進行協調,以達致最切合當地社區需要的安排。

 

(四)租金

租金為象徵式每月港幣 1 元(如需收取),另須自行繳付差餉及地租。

 

(五)租用年期

短期租賃空置校舍的租期為1至5年(具體期限視規劃署、地政署及房屋署的建議/同意而定),且不可續租。任何續租申請均須經日後審查。

 

(六)維修及保養責任

空置校舍會按現狀交予最終獲批的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使用,房屋署不負責翻新、裝修或日常管理。租戶/被許可人須負責所有維修及保養工作,包括校舍內外部及結構部分,以及電力、消防、供排水、升降機、通風等設施,並須符合相關法定要求。

就涉及危害生命安全的緊急維修工程,房屋署需先釐清個別校舍物業的維修責任。其後視乎實際情況,向建築署申請撥款,並聯同相關部門研究及跟進所需的維修安排。

 

(七)收回空置校舍場地

若空置校舍場地因任何計劃、未來規劃或發展而被收回,承租人/持牌人須在租約/許可證期滿時無條件交還場地。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持牌人無權就任何已進行的裝修或翻新工程獲得金錢補償,亦無權要求房屋署/房委會提供任何替代場地作補償。

 

(八)查詢

如欲查詢租賃手續,請聯絡以下房屋署職員:

負責職員 聯絡電話
徐文偉先生 2794 5364
梁文聰先生 2794 5366
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