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一般銷售資料 (綠置居)

一般銷售資料 (綠置居)

出售「綠表置居計劃單位2022」(下稱「綠置居2022」)

  • 合共推售4,693個新建綠置居單位。
  • 只接納綠表申請者購買本銷售計劃的單位。

 

單位分及選樓次

房委會為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設有1,400個綠置居單位的配額,亦為一人申請者預留500個綠置居單位。當有關申請類別的綠置居單位的配額用盡後,房委會便會邀請下一個申請類別的申請者選樓。

 當「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設定的配額(即1,400個綠置居單位)一旦用盡,「其他家庭」類別的申請者便會獲邀選樓。如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未能取得配額,他們仍有機會在「其他家庭」類別下購買單位。若所有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獲安排選樓後仍未用盡該1,400個綠置居單位配額,剩餘的配額會撥歸「其他家庭」類別的申請者。如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已成功選購綠置居單位及簽署買賣協議,有關配額會被視作已耗用。日後因相關買家撤銷買賣協議而從這個申請類別釋放的綠置居單位配額,不會再分配給其他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

當只餘下500個綠置居單位可供選購(即為一人申請者預留的500個綠置居單位),或「其他家庭」類別申請者的名單已用盡(視乎何者較早而定),一人申請者會獲邀選購餘下任何面積的單位。如在一人申請者名單用盡後仍有單位未售罄,所有餘下的單位會回撥予未曾獲邀選樓「其他家庭」類別的申請者。如一人申請者已成功選購單位及簽署買賣協議,有關預留的綠置居單位會被視作已耗用。日後因相關買家撤銷買賣協議而從這個申請類別釋放的綠置居單位,不會再分配給一人申請者類別。這些因買賣協議撤銷而收回的單位,會撥歸「其他家庭」類別的申請者按選樓次序選購。

 因買賣協議撤銷而收回的綠置居單位,會於房委會辦妥撤銷手續後的下一個選樓日,供當天正在進行選樓的申請者按選樓次序選購。

各類別申請者的選樓次序如下:

  1. 受房委會已公布石籬中轉房屋第10及第11座清拆計劃影響的合資格家庭申請者,而目標清拆日期是在這次銷售計劃推出日期之後(適用於居住在石籬中轉房屋第10及11座已獲核實編配公屋資格並獲房屋署發給有效《綠表資格證明書 - 祇適用於出售綠表置居計劃單位》的家庭申請者)
  2. 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
  3. 其他家庭申請者
  4. 受房委會已公布石籬中轉房屋第10及第11座清拆計劃影響的合資格一人申請者,而目標清拆日期是在這次銷售計劃推出日期之後(適用於居住在石籬中轉房屋第10及11座已獲核實編配公屋資格並獲房屋署發給有效《綠表資格證明書 - 祇適用於出售綠表置居計劃單位》的一人申請者)
  5. 其他一人申請者

所有家庭及一人申請者類別均會獲發一個由電腦根據攪珠結果隨機排列的基本選樓次序。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會另外獲發一個該類別由電腦根據攪珠結果隨機排列的選樓次序。因此,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會分別獲發一個基本的家庭申請者選樓次序及一個「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選樓次序(即共兩個)。

房委會會根據上文所列的次序,邀請各類別合資格申請者按其選樓次序選樓。受房委會已公布中轉房屋清拆計劃影響的家庭或一人申請者,會分別較其他類別的家庭或一人申請者優先選樓。

若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未能在該申請類別的指定配額下選購單位,房委會會在他/她們在「其他家庭」申請類別的選樓次序到達而在該類別仍有單位可供選購時再邀請他/她們選樓。

由於選樓通知書須於選樓日期前預早寄出,因此房委會及房屋署不能保證於申請者應邀到來選樓時仍有單位可供選購。倘若他/她們選樓時,其所屬申請類別的配額已用盡,他/她們將不獲安排選樓,請留意房委會最新的銷售情況。

單位分配及選購單位次序以房委會不時發出的相關銷售安排為準。如有爭議,房委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下列轉讓限制只適用於選購清濤苑/高宏苑/錦柏苑的綠置居單位人士:

在簽署轉讓契據前,買方不得把單位轉讓予其他人士或機構。若買方要求撤銷買賣協議,且獲房委會同意,房委會有權保留一筆相等於售價百分之五的款額,作為同意撤銷買賣協議買方應付的代價。此外,買方須向房委會支付或償付與撤銷買賣協議有關或其引致的一切法律費用、收費及代付費用(如有印花稅,此項亦包括在內)。

若買方在簽立轉讓契據成為本銷售計劃下首次出售的清濤苑/高宏苑/錦柏苑的綠置居單位業主後轉讓或出租其單位,須按照轉讓契據的條款和政府租契所載的條款、契諾及條件處理。房委會不會回購或提名買家(居屋第二市場除外)購買上述的單位,而下列轉讓限制將適用於上述單位的業主:

 

轉讓限制

  • 由房委會首次將單位售予業主的轉讓契據(下稱「首次轉讓契據」)簽署日期起計五年內
  • 業主須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以不高於列於首次轉讓契據的原來買價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綠表買家。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第六至第十五年內:
  • 業主須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綠表買家。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十五年後:
  • 業主可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綠表買家。
  • 業主亦可在繳付補價後於公開市場出售或出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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