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一般銷售資料 (綠置居)

一般銷售資料 (綠置居)

出售「綠表置居計劃單位2025」(下稱「綠置居2025

  • 合共推售857個新建綠置居單位;在「綠置居2022」和「綠置居2024」首次推售而未售出或因買賣協議撤銷而收回的單位;以及新一批租者置其屋計劃回收單位。

精簡申請安排

為精簡申請程序和便利綠表申請者,「居屋2025」與「綠置居2025」同步推出。

綠表申請者可以:

  • 同時申請「居屋2025」(綠表)和「綠置居2025」;或
  • 僅申請「綠置居2025」;或
  • 僅申請「居屋2025」(綠表)

申請費

  • 僅申請「綠置居2025」的申請費用為港幣350元正
  • 僅申請「居屋2025」(綠表)的申請費用為港幣350元正。
  • 同時申請「居屋2025」(綠表) 及「綠置居2025」,申請費共港幣350元正

 

單位分配及選樓次序

「綠置居2025」將推售857個新綠置居單位,房委會為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和「家有初生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設定350個新綠置居單位的配額(即新推售單位總數的約四成)。房委會亦為一人申請者設定100個新綠置居單位的配額(即新推售單位總數的約一成)。上述設定的配額只適用於新綠置居單位。當有關申請類別的綠置居單位的配額用盡後,房委會便會邀請下一個申請類別的申請者選樓。

當「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和「家有初生優先選樓計劃」設定的配額(即350個綠置居單位)用盡時,「其他家庭」類別的申請者便會獲邀選樓。若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和「家有初生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未能取得配額,他們仍有機會在「其他家庭」類別下購買單位。若所有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和「家有初生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獲安排選樓後仍未用盡該配額,剩餘的配額會撥歸「其他家庭」類別的申請者。如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及/或「家有初生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已成功選購單位及簽署房委會綠置居單位的買賣協議,有關配額會被視作已耗用。日後因相關買家撤銷買賣協議而從這個申請類別釋放的單位配額,不會再分配給其他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及/或「家有初生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

當只餘下100個綠置居單位可供選購(即為一人申請者預留的100個綠置居單位配額),或「其他家庭申請者」類別申的名單已用盡(視乎何者較早而定),一人申請者會獲邀選購餘下任何面積的單位。如在「一人申請者」類別名單用盡後,仍有綠置居單位和租置計劃回收單位未售罄,所有餘下的綠置居單位會回撥「其他家庭申請者」類別的申請者。如一人申請者已成功選購綠置居單位及簽署買賣協議,有關預留的綠置居單位會被視作已耗用。日後因相關買家撤銷買賣協議而從這個申請類別釋放的綠置居單位,不會再分配給「一人申請者」類別的申請者。這些因買賣協議撤銷而收回的單位配額,會撥歸「其他家庭申請者」類別的申請者按選樓次序選購。

因買賣協議撤銷而收回的綠置居單位/租置計劃回收單位,會於房委會辦妥撤銷手續後的下一個選樓日,供當天正在進行選樓的申請者按選樓次序選購。

各類別申請者的選樓次序如下:

優先次序

申請者類別

1.

受房委會已公布公屋清拆計劃影響的家庭申請者,而目標清空日期是在本銷售計劃推出日期(開始接受申請的日期)之後(註一);以及任何在本銷售計劃開始接受申請的日期之前公布的清拆計劃

2.

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和「家有初生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

3.

其他家庭申請者

4.

受房委會已公布公屋清拆計劃影響的一人申請者,而目標清空日期是在本銷售計劃推出日期(開始接受申請的日期)之後(註一);以及任何在本銷售計劃開始接受申請的日期之前公布的清拆計劃。

5.

其他一人申請者

註一︰ 即居於華富邨華安樓、華樂樓、華昌樓、華泰樓和華建樓、彩虹邨碧海樓、金碧樓及丹鳳樓、馬頭圍邨洋葵樓及水仙樓和西環邨,和於申請日期前受房委會已公布公屋清拆計劃影響的家庭或一人申請者。

所有家庭及一人申請者類別均會獲發一個由電腦根據攪珠結果隨機排列的基本選樓次序。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及/或「家有初生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會額外獲發一個該類別由電腦根據攪珠結果隨機排列的選樓次序(即共獲發兩個選樓次序)。

房委會會根據上文所列的次序,邀請各類別合資格申請者按其選樓次序選樓。受房委會已公布清拆計劃影響的家庭或一人申請者,會分別較其他類別的家庭或一人申請者優先選樓。

若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及/或「家有初生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申請者未能在該申請類別的指定配額下選購單位,房委會會在他/她/他們在「其他家庭申請者」類別的選樓次序到達而在該類別仍有單位可供選購時再邀請他/她/他們選樓。

由於選樓通知書須於選樓日期前預早寄出,因此房委會及房屋署不能保證於申請者應邀到來選樓時仍有單位可供選購。倘若他/她/他們選樓時,其所屬申請類別的配額已用盡或可供選購單位已售罄,他/她/他們將不獲安排選樓,已繳付的申請費不會獲得退還,亦不能轉讓,請留意最新的銷售情況。

單位分配及選購單位次序以房委會不時發出的相關銷售安排為準。如有爭議,房委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額外抽籤號碼

  1. 前兩次曾連續申請綠置居銷售計劃(即「綠置居2023」及「綠置居2024」)而未能成功購買單位的申請者,會獲發一個額外抽籤號碼;
  2. 包括獲邀選樓但最終未能成功購買單位或未獲選樓機會的申請者;
  3. 所有該等申請必須來自同一申請者;
  4. 若在前兩次連續推出的綠置居銷售計劃中,任何人士如並非申請者,而只是名列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即不符合資格獲發額外抽籤號碼;
  5. 若在前兩次連續推出的任何一次銷售計劃中被房委會取消申請的人士,不會獲發額外抽籤號碼。

 

轉讓限制

在簽訂轉讓契據前,買方不得把單位轉讓予其他人士或機構。若買方要求撤銷買賣協議,且獲房委會同意,房委會有權保留一筆相等於售價百分之五的款額,作為同意撤銷買賣協議買方應付的代價。此外,撤銷買賣協議受買賣協議的條款限制,包括買方須向房委會支付或償付與撤銷買賣協議有關或其引致的一切法律費用、收費及代付費用(包括印花稅(如有)及註冊費)。

下列轉讓限制只適用於選購盛緻苑的綠置居單位人士:

若買方成為本銷售計劃下首次出售的盛緻苑的綠置居單位業主後轉讓或出租其單位,須按照轉讓契據的條款和政府租契所載的條款、契諾及條件處理。房委會不會回購或提名買家(居屋第二市場除外)購買上述的單位,而下列轉讓限制將適用於上述單位的業主:

 

轉讓限制

  • 由房委會首次將單位售予業主的轉讓契據(下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內
  • 業主須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以不高於列於由房委會最後一次將單位售予業主的轉讓契據(下稱「最後轉讓契據」)的原來買價(註二)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綠表買家。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第六至第十年內
  • 業主須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綠表買家。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十年後
  • (i) 業主可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綠表買家。
  • (ii) 業主亦可在繳付補價後於公開市場出售或出租單位。

業主須繳付的補價,是根據屆時該單位並無轉讓限制的市值,按照該單位最後轉讓契據中所訂明的最初市值與原來買價(註二)的差額的百分比計算。換句話說,補價相等於原來買價(註二)的折扣,化為現值計算(註三)。

下列轉讓限制只適用於選購重售的宏緻苑的綠置居單位人士:

若買方成為本銷售計劃下重售的宏緻苑的綠置居單位業主後轉讓或出租其單位,須按照轉讓契據的條款和政府租契所載的條款、契諾及條件處理。如需要,買方應為此尋求專業意見。房委會不會回購或提名買家(居屋第二市場除外)購買上述的單位,而下列轉讓限制將適用於上述單位的業主:

 

轉讓限制

  • 由房委會首次將單位售予業主的轉讓契據(下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內
  • 業主須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以不高於列於列於由房委會最後一次將單位售予業主的轉讓契據(下稱「最後轉讓契據」)的原來買價(註二)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綠表買家。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第六至第十五年內
  • 業主須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綠表買家。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十五年後
  • 業主可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綠表買家。
  • 業主亦可在繳付補價後於公開市場出售或出租單位。

業主須繳付的補價,是根據屆時該單位並無轉讓限制的市值,按照該單位最後轉讓契據中所訂明的最初市值與原來買價(註二)的差額的百分比計算。換句話說,補價相等於原來買價(註二)的折扣,化為現值計算(註三)。

 下列轉讓限制只適用於選購重售的高宏苑/錦柏苑/清濤苑的綠置居單位人士:

若買方成為本銷售計劃下重售的高宏苑/錦柏苑/清濤苑的綠置居單位(如有)業主後轉讓或出租其單位,須按照轉讓契據的條款和政府租契所載的條款、契諾及條件處理。房委會不會回購或提名買家(居屋第二市場除外)購買上述的單位,而下列轉讓限制將適用於上述單位的業主:

 

轉讓限制

  • 由房委會首次將單位售予業主的轉讓契據(下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內
  • 業主須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以不高於列於首次轉讓契據的原來買價(註四)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綠表買家。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第六至第十五年內
  • 業主須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綠表買家。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十五年後
  • 業主可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綠表買家。
  • 業主亦可在繳付補價後於公開市場出售或出租單位。

業主須繳付的補價,是根據屆時該單位並無轉讓限制的市值,按照該單位首次轉讓契據中所訂明的最初市值與原來買價(註四)的差額的百分比計算。換句話說,補價相等於原來買價(註四)的折扣,化為現值計算(註三)。

下列轉讓限制只適用於選購租置計劃回收單位人士:

若買方在簽立轉讓契據成為本銷售計劃下出售租置計劃回收單位的業主後如欲轉讓或出租其租置計劃回收單位,須按照轉讓契據的條款和《房屋條例》(第283章)的條文及其日後修訂的規定處理。而下列的轉讓限制將適用於本銷售計劃下所出售的租置計劃回收單位的業主:

 

 轉讓限制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註五)起計兩年內
  • 業主可以轉讓契據內所訂明的買價,把該單位售回予房委會。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第三至第五年內
  • 業主可以房委會評定的回購價把該單位售回予房委會。回購價為該單位在業主提出回售申請時的評估市值,減去原先購買該單位時所獲得的折扣後的價格。
  • 若房委會拒絕業主的回售申請,業主可在繳付補價給房委會後在公開市場出售或出租該單位。
  • 業主亦可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該單位予合資格買家,而無需繳付補價給房委會。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後
  • 業主可在繳付補價給房委會後在公開市場出售或出租該單位。
  • 業主亦可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該單位予合資格買家,而無需繳付補價給房委會。
  • 接獲將單位售予房委會的申請後,房委會會根據屆時適用的政策,保留權利由房委會接受轉讓或拒絕接受轉讓。按現行政策,房委會不會接受任何租置計劃回收單位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後的回售申請。

註二︰原來買價相等於售價,及是指最後轉讓契據中所列明的單位購買價。

註三︰有關計算補價的詳情,以轉讓契據的條款、政府租契所載的條款、契諾及條件為準。

註四︰原來買價相等於售價,及是指首次轉讓契據中所列明的單位購買價。

註五︰首次轉讓契據日期是指房委會首次將該租置計劃單位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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