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援助計劃
租金援助計劃

我們設有租金援助(租援)計劃,透過寬減租金 (註一) 援助暫時有經濟困難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戶 (註二)。合資格申請人可獲減四份之一或一半租金。由2016年9月1日起,減租之年期由一年延長至兩年。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方可獲得租金援助:
1. | 家庭總收入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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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戶主及家庭成員並無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 |
3. | 現居單位的面積不超過其家庭人數的最高編配標準。 |
4. | 戶主及家庭成員沒有領取包括租金津貼在內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
居住於新大廈類別的住戶,例如和諧式大廈及1992年或以後落成的樓宇,必須入住單位滿兩年後方可申請租金援助。然而,受重建影響的租戶,則不受此限制。
居於新大廈類別的非長者租援計劃受助人,如在連續四年接受租金援助後仍需援助,須在有合適單位(註三)時遷至同區租金較廉宜的單位。至於居於新大廈類別的長者和家有殘疾成員、居於舊大廈類別(寬敞戶除外)的租援計劃受助人,可獲豁免在連續四年接受租援後搬遷至租金較廉宜的單位。
如欲申請租金援助,可在屋邨辦事處索取申請表格,填妥後連同所需文件,交回所屬屋邨辦事處辦理。
註一: | 意指公屋租金以及中轉房屋的暫准證費。 |
註二: | 意指公屋租戶以及中轉房屋的暫准租用證持證人。 |
註三: | 合適單位指位於同一區議會範圍內而月租比租援計劃受助人現居單位的全額月租(即倘無租金援助的應繳租金)至少低20%的單位。 |
註四: | 表一、表二及表三於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