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資格準則 (綠置居)

資格準則 (綠置居)
綠表申請者的定義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23年4月26日通過由「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2023」(下稱「居屋2023」)起,修訂購買資助出售單位的資格準則,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戶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出租屋邨的住戶以綠表申請者身分申請購買資助出售單位時,將與居屋白表申請者一樣在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方面受到相同的限制。經修訂的資格準則下,以綠表申請者身分申請購買資助出售單位的公屋租戶及房協出租屋邨的住戶在遞交申請截止日期前的24個月起計直至購買單位時,均不得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此外,房委會的定期暫准居住證持有人將不再符合資格以綠表申請者身分購買資助出售單位。若有關持證人符合有關資格,他們可以以居屋白表申請人的身分申請購買資助出售單位。

房屋委員會在下列組別人士符合每期出售計劃推出前所公布有關年齡和家庭成員組合等詳細申請資格準則的情況下,以下類別人士符合綠表資格購買綠置居計劃單位 ─

  • 房委會轄下公屋的住戶(「有條件租約」住戶或以按月暫准租用證形式租住房委會過渡性暫租住屋單位的住戶,均不可申請);
  • 房協轄下甲類出租屋邨(下稱「出租屋邨」)或年長者居住單位的住戶(乙類出租屋邨的住戶或以按月暫准居住證形式租住房協過渡性暫租住屋單位的住戶,均不可申請);
  • 持有由房屋署或市區重建局(下稱「市建局」)發出有效《綠表資格證明書 - 祇適用於出售綠表置居計劃單位》的人士;及
  • 房委會「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惠者,而受惠者及其家庭成員並無違反租金津貼協議內的任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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