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居屋單位的途徑
居者有其屋 (居屋) 計劃單位的業主可以根據由房屋委員會(房委會)首次將單位售予業主的轉讓契據(下稱「首次轉讓契據」)簽署日期起計的年期,透過不同途徑出售居屋單位。居屋單位的業主出售單位時,須遵守以下的轉讓限制:
由於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的五年轉讓限制期已屆滿,故業主可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無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
房委會將不會接納其回售申請。業主可隨時選擇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第三年起,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無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
若單位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仍處於五年轉讓限制期內,業主必須在房委會接納其補價申請後(即業主提出申請將單位回售予房委會並在房委會拒絕該回售申請後),方可訂立其單位的買賣協議(包括臨時協議)。
(a)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兩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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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須申請將單位售予房委會。按現行政策,房委會不會回購單位,但會行使《房屋條例》(第283章)賦予的權力提名買家。單位將根據房委會不時訂立的程序和規定,以原來買價(註)轉讓予房委會的提名人。業主須就申請出售單位繳付所需的行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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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將單位售予房委會的申請後,房委會會根據屆時適行的政策,保留權利由房委會(而非房委會的提名人)接受轉讓;或拒絕接受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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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第三至第五年內: |
業主可申請將單位售予房委會,或在無須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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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業主申請將單位售予房委會,按現行政策,房委會不會回購單位,但會行使《房屋條例》(第283章)賦予的權力提名買家。單位將根據房委會不時訂立的程序和規定,按房屋署署長評定的售價(即由房屋署署長評估單位在回售申請提出時的市值,扣除從房委會購買單位時享有的原來折扣)轉讓予房委會的提名人。業主須就申請出售單位和評估單位售價繳付行政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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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將單位售予房委會的申請後,房委會會根據屆時適行的政策,保留權利由房委會(而非房委會的提名人)接受轉讓;或拒絕接受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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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後: |
業主可在無須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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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亦可在繳付補價後於公開市場出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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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不會接受居屋2018的業主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後的回售申請或提名買家。 |
房委會不會回購或提名買家(居屋第二市場除外)購買由2019年及之後首次推售的居屋單位。
(a)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兩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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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須在無須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以不高於列於首次轉讓契據的原來買價(註)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人。 | |
(b)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第三至第十年內: |
業主須在無須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人。 | |
(c)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十年後: |
業主可在無須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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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亦可在繳付補價後於公開市場出售單位。 |
房委會不會回購或提名買家(居屋第二市場除外)購買由2022年及之後首次推售的居屋單位。
(a)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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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須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以不高於列於首次轉讓契據的原來買價(註)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人。 | |
(b)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第六至第十五年內: |
業主須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人。 | |
(c) |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十五年後: |
業主可在無需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人。 | |
業主亦可在繳付補價後於公開市場出售單位。 |
業主須繳付的補價,是根據屆時該單位並無轉讓限制的市值,按照該單位首次轉讓契據中所訂明的最初市值與原來買價(註)的差額計算。換句話說,補價相等於原來買價(註)的折扣,化為現值計算。
有關補價程序,請瀏覽本網站中的相關部分。
買方須注意,在計算購樓時的折扣率所沿用的最初市值,是根據買方簽訂買賣協議時的市值。銷售計劃中單位的售價一經訂定,於銷售期間將維持不變,而訂定售價的時間和簽訂買賣協議的時間一般約有數個月的差距。在這期間,單位的市值可能會隨市況的轉變而調整。因此,買方簽訂買賣協議時的確實折扣率或會與訂定售價時的折扣率有所不同。補價款項將以簽訂買賣協議時確實的折扣率計算。
任何違反與單位有關的買賣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或違反單位的轉讓契據內的任何契諾所作出的按揭、其他押記、轉讓或其他讓與、連同任何關於如此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的協議(下稱「非法讓與」),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 1 7B 條均屬無效。任何人就其單位作出非法讓與即屬犯罪,將面臨《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7A 條下之刑罰。
註: 原來買價相等於售價,是指首次轉讓契據中所列明的單位購買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