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在公開市場轉讓

在公開市場轉讓

(所有受房屋條例(第283章)附表所載5年轉讓限制期所約束的居屋單位)

五年屆滿後

在居者有其屋 (居屋) 計劃單位 (包括由2007年起出售的居屋單位) 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五年屆滿後,居屋業主可先向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繳付補價,然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在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的五年屆滿後,居屋業主可在申請或繳付補價前訂立單位的買賣協議 (包括臨時或正式協議) ,但協議須訂明,房屋署署長所評定的補價,要在完成該單位轉讓契據的簽訂手續前及在該協議的日期起計28天 (或房屋署署長指定的期限) 內繳付。如未繳付評定補價便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轉讓該單位,即屬違反房屋條例的規定。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一年,而有關的轉售或轉讓均屬無效。

由2007年起出售的居屋單位

所有在2007年起出售的居屋單位,房委會將不會接納其回售申請,業主(包括剩餘居屋第1期至第7期及於2014年至2017年首次推售的新居屋單位)可隨時選擇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若單位處於5年轉讓限制期內,業主必須在房委會接納其補價申請 (即業主提出申請將單位回售予房委會並在房委會拒絕該回售申請後),方可訂立該單位的買賣協議 (包括臨時或正式協議)。簡單來說,業主要收到補價申請認收通知書後才可訂立該單位的買賣協議。如果業主在房委會接納其補價申請前訂立該單位的買賣協議,即屬違反房屋條例的規定。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一年。訂立的買賣協議均屬無效。
 
在上述情況下所訂立的協議須訂明房屋署署長所評估的補價,要在完成該單位轉讓契據的簽訂手續前及在該協議訂立日期起計的28天 (或在房屋署署長另外指定的期限) 內,向房委會繳付。業主如未繳付評估補價便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轉讓該單位,即屬違反房屋條例的規定,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一年,而有關的轉售或轉讓均屬無效。

將單位按揭

如未繳付補價,或未經房屋署署長許可,不能將單位按揭;但居屋業主可與律師及銀行安排,在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生效當日簽訂按揭契據。如未繳付補價或未經房屋署署長許可便將單位按揭,便會違反房屋條例,而按揭契據亦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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