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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人情債最難還」,公職人員若欠下與工作相關人士的人情,便有可能在履行職責時處於進退兩難的境況,構成利益衝突。監督人員與承辦商保持良好工作關係無疑有利雙方工作,但如果這關係建基於與承辦商的私交和利益往來,便可能令有關人員在監督工作方面帶來阻力,甚至放鬆監管,出現偏私的情況或引起徇私的嫌疑。因此,員工應該避免與承辦商過從甚密,更不宜參與一些不必要的社交活動,例如接受款待和餽贈,或參與賭博等。當員工與承辦商的私人關係有可能影響其履行職務,或招致公眾懷疑存在利益衝突時,應盡快向部門申報,以便作出適當處理。資料來源:廉政公署 管理「利益衝突」:政府人員誠信管理參考資料套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