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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刑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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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人員(紀律)規例》第13(1)條的規定,公務人員如因觸犯法律而面對刑事法律程序,必須向所屬部門報告。以下是一些關於這項規定的常見問題: 1. 何謂刑事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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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安排有關輕微交通違例事項的豁免報告? (一) 該違例事項跟公職無關; (二) 該員工是以司機或乘客身分,被指控在道路上觸犯與駕駛或使用汽車有關的罪行; (三) 該員工在法律訴訟中被裁定只觸犯一項交通違例事項; (四) 該員工被定罪後,被判罰款不超過港幣1,000元,且無其他懲罰;和 (五) 該員工在是次被定罪日期之前起計的兩年內,並無因交通違例事項而被裁定觸犯刑事罪行多於一次。 資料來源:房屋署職員通告第2/200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