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一):為一些傳銷公司(例如銷售健康食品的公司)擔任代理,是否需要按照有關外間工作的規則徵得批准?
答案: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551條,公務員必須獲得所屬部門首長批准,才可(a)以個人名義擔任外間工作,賺取任何酬勞;或(b)接受任何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擔任的受薪職位。凡參與銷售活動並且獲得酬勞,例如佣金、花紅,均須按照《公務員事務規例》第551條徵得批准。
問題(二):擔任私人公司的董事是否需要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有關外間工作的規定徵得批准?
答案:如果董事一職是受薪職位或擔任這個職位會獲得酬勞,必須按《公務員事務規例》第551條徵得所屬部門首長批准。如果因商業投資而成為公司董事,則必須遵守載於房屋署職員通告第7/2008號內有關申報投資的規定。
資料來源:《公務員事務規例》及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