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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款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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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款待」的定義為「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員工應該謝絕與其有公事往來的人士(例如:承建商、保養承辦商和服務提供者等)給予的款待,尤其是過分豐厚(應考慮款待的價值、性質、內容和頻密程度)、不恰當(應考慮與饋贈者、主人家或賓客的關係)或不適宜(應考慮對方的品格等因素)的款待。出席有關場合時,員工應盡量避免參與任何賭博活動,尤其在金錢或有價值事物方面注碼大的賭博。員工必須謹記,倘有關款待可能令政府/房委會/房屋署尷尬或聲譽受損,或引致他們在處理公事/執行職務時令人認為/實際上未能保持客觀持平,或令他們覺得欠下饋贈者/主人家的人情,他們有責任拒絕接受該等款待。員工如未能遵守上述原則,可遭受紀律處分;而在某些情況下,更可能遭受刑事檢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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