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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員工須遵守房屋署職員通告第3/2011號有關放取病假的規則。如發現違反上述規則或濫取病假的個案,部門定必認真處理。以下列舉一些涉及濫取病假或違反放取病假規則的案例:案例一管方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1291 條的規定,要求某員工放取病假時,必須向指定的政府醫生/診所求診;但該員工仍繼續以私人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申請病假,並聲稱當天指定診所的公務員籌已派完,無法在該診所就醫。管方向有關指定診所查證,發現該員工所言與事實不符。他及後被裁定擅離職守和向管方提供虛假資料。案例二有迹象顯示某員工濫取病假,管方遂要求他在每次申請病假時出示醫生證明書。然而,該員工在申請病假時未能符合上述規定和提供合理解釋,其上司因而拒絕他的病假申請,並將有關缺勤視作擅離職守,對他予以紀律處分。案例三某員工申請因病缺勤三天,向上司出示醫生證明書。管方發現醫生只建議兩天病假,有關的醫生證明書曾遭竄改。該員工被控偽造醫生證明書,罪名成立。資料來源:房屋署職員通告第3/2011號 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